債權人甲住臺北市,債務人乙住桃園市,甲訴請乙給付借款,取得乙應給付甲新臺
幣(下同)5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甲乃聲請執行法院就乙所有之電視機1 台及坐落
臺中市之不動產一筆實施強制執行,並均經執行法院查封。上述不動產尚在進行鑑
價中,即將實施拍賣,而該電視機則已經拍賣完畢,執行法院並已將賣得價金交付
甲。試問:
如乙主張其於前開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即已經由友人丙給
付該500 萬元之借款予甲,且亦未積欠甲其他任何債務,乙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有無訴訟救濟方法?(15 分)
如第三人丁主張該經拍賣之電視機1 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乙使用,丁依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有無訴訟救濟方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