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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2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執達員「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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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 屋所有人,於102 年5 月5 日出售該屋給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 未交付房屋。嗣後A 屋於同年5 月7 日因丙之過失,引發火災而焚燬,丙乃賠償甲 B 屋一棟。試問:甲、乙及丙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若A 屋已於5 月6 日交付於乙占 有,有無不同?(25 分)
甲、乙及丙共有A 地3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 未經乙及丙之同意,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於丁,甲、丁間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又甲未經乙及丙同意,私自占用A 地右側靠路邊的100 坪土地,經營餐廳,乙及丙 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若甲將其占有經營餐廳的100 坪土地出售於丁時,丁得向甲、 乙及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A。甲乙離婚時,約定A 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乙不必經甲之同意,得單獨將A 出養。甲乙離婚後,乙遂以A 之法定代理 人之身分,將A 出養於他人,並聲請法院認可。試問:甲乙之前述兩項約定是否有 效?法院應否認可本件之收養?(2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 甲死亡時留有房屋、土地、動產外,尚對戊負債60 萬元,已屆清償期。乙、丙、 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該60 萬元債務由丙、丁各承受30 萬元,但戊並不知情。 6 年後,戊向乙請求返還60 萬元債務,是否可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