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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0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執達員「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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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地方政府訂立期間為48 個月之清運垃圾合約書,載明如「甲之服務品 質未獲民意肯定」或「乙經費無著」,則委託期限減縮為24 個月。試問:何種法 律行為不得附條件?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法律如何規範其行為?(25 分)
甲中年喪偶,有乙、丙、丁等3 子女,4 年前將其所有之A 地,分別贈與乙、丙所 有權應有部分各2 分之1,並辦理過戶登記。今年初,甲同意再贈與B 地給乙、丙, 約定於8 月1 日辦理應有部分各2 分之1 之過戶登記。甲於7 月1 日資助丁醫療費 用20 萬元,乙、丙得知後,帶著黑衣人到丁家裡興師問罪砸東西,甲聞訊後趕到, 乙、丙更當場辱罵甲「短命鬼、怎麼不去死了算了」。甲憤而向警方報案,控告乙、 丙公然侮辱,不願辦理B 地過戶登記,並擬向乙、丙討回A 地。試問:贈與人何時 得撤銷其贈與?附負擔之贈與的效力如何?(25 分)
甲向乙貸款1800 萬元,由丙提供A 地設定最高限額1960 萬之抵押權,另由丙、丁 及戊與乙訂定保證契約,對甲之債務均負連帶保證之責。後來甲無力清償,擬拍賣 A 地,丙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清償甲積欠之本息及違約金共1500 萬元。試問: 丙得向甲、丁及戊如何求償?(25 分)
甲有乙、丙、丁等3 子女,死亡時甲的名下有一棟房屋及若干存款、股票及動產, 價值共2000 萬元,甲對戊負有600 萬元債務,對庚有400 萬債權。乙成家自立門 戶時,甲以500 萬元資助其購買房屋,丙向甲借款200 萬元購買連動債,因金融危 機已血本無歸,丁與甲居住,每月給甲生活費,總共已給甲300 萬元。試問:乙、 丙請求丁分割遺產時,丁得如何主張扣還及扣除?遺產分割後,對於乙所分得之遺 產、債權,丙、丁是否應負何種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