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年喪偶,有乙、丙、丁等3 子女,4 年前將其所有之A 地,分別贈與乙、丙所
有權應有部分各2 分之1,並辦理過戶登記。今年初,甲同意再贈與B 地給乙、丙,
約定於8 月1 日辦理應有部分各2 分之1 之過戶登記。甲於7 月1 日資助丁醫療費
用20 萬元,乙、丙得知後,帶著黑衣人到丁家裡興師問罪砸東西,甲聞訊後趕到,
乙、丙更當場辱罵甲「短命鬼、怎麼不去死了算了」。甲憤而向警方報案,控告乙、
丙公然侮辱,不願辦理B 地過戶登記,並擬向乙、丙討回A 地。試問:贈與人何時
得撤銷其贈與?附負擔之贈與的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