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94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題
94 年申
第 1 題民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此種撤回, 在意思表示透過網路進行者,一旦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同時或先時到 達。請問要如何補救?(25 分)
94 年申
第 2 題乙是玻璃娃娃,於89 年9 月13 日下午1 時40 分許,因該班體育課遇雨改往景文 高中謙敬樓地下室上課,而於該班同學甲抱乙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濕滑,甲不 慎滑倒,和乙一起摔落樓梯,甲及乙皆因跌倒碰撞樓梯而受傷,乙並因高處跌落 ,頭部鈍創,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不幸死亡。臺灣高院93 年上字第433 號認 為,甲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乙,因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不慎跌倒,應負過 失責任。請分析其法律關係。(25 分)
94 年申
第 3 題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銀行乙供借款擔保用,其後再出租予丙,丙因使用 需要獲甲同意,在土地上興建違章廠房一棟,嗣因甲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拍賣抵 押物,乙於實行抵押權時,甲已自丙受讓該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問:乙得否請求 將該廠房連同土地併付拍賣?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94 年申
第 4 題甲女與乙男結婚不滿五個月生下一子丙,經乙男追問後,始知丙之生父為丁男,問 乙男可否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94 · 4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