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超跑A 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600 萬元高價購買,當場甲就將A 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付價金600 萬元。嗣甲缺錢,遂將A 車再以700 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700 萬元,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A 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將A 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B)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A 車車主,故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C)乙向甲購買A 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A 車所有權
(D)乙取得A 車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