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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6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執達員「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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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附理由說明對於下列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甲持第一審法院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被告乙應協同原告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權之移轉登記」。(13 分) 甲持法院之勝訴確定判決,判決主文係:「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如 附件(略)所示之道歉啟事」。(12 分)
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 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 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 土地及廠房,請問: 強制執行法第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幾項提 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800 萬元本票 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A  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 參與分配。(12 分)
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對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 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106 年 5 月1 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前,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 一直到同年6 月5 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5 月5 日將該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5 月5 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 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