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
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
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
土地及廠房,請問:
強制執行法第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幾項提
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