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借款債權所取得之勝訴
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於執行程序中,乙之200 萬
元債權人丙、200 萬元債權人丁、200 萬元債權人戊合法聲明參與分配。
法院就乙之A 屋實施拍賣拍得價金800 萬元。丁就參與分配表聲明異
議,但丙表示反對更正分配表,丁其後以丙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主張丙之債權已因乙先前之清償而消滅,應剔除丙之200 萬元債權可受
分得之部分,並請求法院更正分配表。試問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
效力是否及於甲與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