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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14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執達員「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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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 何處理?(20 分) 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 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 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 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
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 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 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 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 制為何?(30 分)
債權人甲持票面金額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存款債 權。核發扣押命令扣得200 萬元之債權後,乙以清償消滅為由,對甲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訴請確認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 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嗣有債權人丙 持債權金額2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乙 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150 萬元,試問:甲得否聲請參與分配該筆工 程款債權?反之,債權人丙如非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 債權而主張聲請執行前開乙之存款債權,或主張參與分配時,有無不 同?(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