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
何處理?(20 分)
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
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
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
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