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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7 年法院組織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院書記官「法院組織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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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開審理原則?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何種情形可以不公 開?違反公開審理原則,是否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25 分)
法院組織法第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 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請分析「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設若 甲主張乙機關未善盡管理公共設施之責,致甲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遭 乙機關拒絕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賠償新臺幣50 萬元,行政法院 應如何審理?(25 分)
某高等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時,審判長與受命法官意見不一致,書 記官應服從誰的命令?書記官之筆錄是否必須將辯論之內容一一詳 記?審判長命令書記官將筆錄記載之當事人陳述內容變更,書記官認其 命令不當時,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法院於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時,該案之自訴人甲身著正面標有「法庭觀 察查報」、「人民監督司法」等字樣之背心,入庭欲旁聽,是否屬於妨 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如何行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