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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11 年公務員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財經廉政/財經政風「公務員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某公立高中,因原授課老師臨時於開學前辭職,故先安排臨時代課老師, 同時緊急招聘新老師。但該校地處偏遠,無人應聘。該校教務主任聽聞 校長長期住在國外姊姊的兒子剛取得碩士學位,專長相符,正在找工作, 於是在校長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依此關係商請校長姊姊的兒子,請他 來校幫忙任教。校長姊姊的兒子基於幫忙校長舅舅,放棄原已談妥之其 它工作,答應暫時幫忙一學期。此聘任案,經依該校規定,由教務主任 與其他兩位老師面試後,送出聘任推薦案,續由校長主持之校教評會審 議。當校長主持校教評會才看到相關資料,基於實在無他人應徵,過往 原則上尊重推薦之慣例,故其未露聲色,在校教評會其他委員全票通過 的情形下(校長未參與投票),依法聘任。請問: 此公立高中校長主持校教評會,通過聘任其姊姊的兒子之決定,是否有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圖利關係人、與關係人利益衝突之規 定(請附理由說明)?(25 分)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甲,自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11 月1 日 至109 年12 月12 日期間,進行公立醫院的法定採購事項,甲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收取賄款以進行採購。嗣後經由匿名舉報,110 年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啟動偵查程序,甲在偵查程序中認錯並坦承 不諱,嗣後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因上開違法行為, 甲亦被停止其職務,且被移送至懲戒法院(庭)審理。甲於懲戒法院審 理期間抗辯如下:甲雖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但非公務員懲戒 法所稱之「公務員」,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已遭受刑事處罰, 更被停止職務,故不應再受到懲戒處分。準此,懲戒法院可否另為懲戒 處分?(25 分)
某公務員甲熱衷政治,每天準時收看政論節目,評論政治。公職人員選 舉即將到來,甲的同學登記為候選人,甲非常高興,要為其公開站台、 助講,甲認為只要不是上班時間公開站台、助講即可,下班後他是自由 的國民,更何況上次公職人員選舉,他就是於下班時間替他姊夫公開站 台、助講,長官們沒有任何意見。但同事告訴他,那是沒人舉報他,這 次要是公開替同學站台、助講,一定會有麻煩,因為他現在是主管了, 而非一般公務員,屆時他就慘了。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究竟甲的看 法有所依據,或是同事的看法才符合法律規定?(25 分) 41840
甲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其三親等以內血親乙為縣市長選 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甲公開為乙站台、助講、拜票,嗣後甲被依 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為此,甲不服系爭懲處 處分而提起救濟,並於救濟期間提出如下主張:甲為公立學校之教師, 並非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且即便受該法所規 範,因甲乙之間為三親等以內血親的關係,故亦不違反該法之相關規定, 況且,系爭懲處處分乃依法無據,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並無賦 予行政機關可為懲處處分之規定。請問:甲之上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某大學教授,經政府延攬入閣擔任教育部部長,任職四年後卸任。某私 立大學董事會,希望能借重此部長在教育界、尤其是與主管機關教育部 的人脈關係,替該校謀取最大利益,故於其卸任部長後的第二年,邀請 其擔任該校董事,並進而選任其為董事長,給予豐厚報酬。請問,該卸 任部長任職私立大學董事、董事長,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25 分)
就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之區別,請分別從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原 因之三個面向,分析兩者處分之不同。(2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 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 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後, 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 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25 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依 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 條之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未獲救濟,是 否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且理由為何?請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予以分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