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為臺北市天龍國小教師,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甲於99 年8 月1 日
退休。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曾任私校年資
得否採計為增核退休給與疑義,函請教育部釋示。於101 年6 月25 日
收受教育部書函。該函釋略謂,公立學校教師服務滿35 年,須於公立
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30 年,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
長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
據此全面清查此類案件,於102 年10 月24 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
處分涉及私校年資部分有適用法令錯誤,乃變更審定並追繳溢發之退休
金,於103 年6 月30 日送達於甲。請問上開變更處分是否已逾行政程序
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除斥期間?若上例改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清
查時,於102 年10 月24 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處分涉及私校年資
部分有事實認定錯誤,又有無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