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母乙生前為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之被保險人,於民國97 年10
月14 日死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前於97 年11 月17
日核給勞保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新臺幣(下同)64 萬5 百
元予甲。嗣勞保局經由其內部簡報系統得知,甲之母乙係為領取保險給
付,故意囑託丙製造保險事故而致死亡,此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4 月
21 日民事判決確定,乃於106 年6 月17 日撤銷前開處分關於核給遺屬津
貼54 萬9 千元部分。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
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