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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戶政 103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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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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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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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委任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乙,代為辦理美國地區有關專利商標案件之申請 註冊,並約定於乙處理該案件完畢後,甲即支付費用。乙於處理事務完成後,向甲 請求代墊申辦費用20 萬元與報酬8 萬元,甲藉故拖延不為給付。其後經過2 年, 乙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墊款與報酬,甲以該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而 拒絕付款。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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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委託其18 歲之子乙為其出售建地一筆,乙乃將此事告知女友之父丙,正巧丙急 需購買建地,丙向來信任乙,雖知乙乃甲之代理人,仍委託乙購買該建地。試問: 本件買賣契約是否有效?(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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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在其所有之A 地種植日本黑松,允乙以3 百萬元購買,但並未將之與A 地分離。 嗣後,甲又將A 地日本黑松出賣給丙,丙乃立即砍取之。乙向丙主張日本黑松為其 所有,請求丙返還之。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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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已依法結婚之18 歲甲男與17 歲乙女,於婚後1 年二人即因個性不合要求離婚,然 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甲乙認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乃自行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因一時不察竟受理登記。離婚後19 歲之甲因 認識年長2 歲之丙女而與丙再婚,並依法完成結婚登記。試問:甲、丙之結婚是否 有效?(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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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男為家庭煮夫,因有外遇而與其在外工作負擔家計之妻丙離婚,二人協議其16 歲之女乙由丙行使親權。甲離婚後因需謀個人生計,無力支付乙之生活費用,乙亦 因父親外遇致家庭破裂而心懷怨恨。30 年後,甲因酒精中毒,又無積蓄,遂向乙要 求生活費用,但遭乙拒絕。乙告知甲因丙已死亡,其欲為長期照顧自己之丁所收養, 但遭甲大力反對。試問:甲要求生活費用與反對乙被收養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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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雖事業有成仍孑然一身,僅有一親人弟弟乙,甲因病自覺來日不多,為感念其事 業之成功均拜恩師丙所賜,甲乃自書遺囑將遺產六千萬悉數贈與丙。乙獲悉此事竟 找丙理論,丙因年歲已高突因心臟病發而死,丙僅留下一子丁,不久甲亦死亡,試 問:甲之遺產應如何處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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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65 歲之甲有成年已婚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原配偶死亡多年,於去年年底與乙結婚。 今年夏天,甲車禍死亡,死亡後乙發現懷孕3 個月。丙、丁在分財產時,認為乙 僅結婚不到1 年,不應繼承甲之財產,遂直接將遺產分為2 份,分屬丙、丁二人。 試問:乙和胎兒對丙、丁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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