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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5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 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17 歲之甲因沈迷於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 將其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 甲之行為,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 附具理由回答丙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未經甲之授權而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契約。甲知悉後, 尚未為任何表示前,即因震怒過度而死。試問:丙代理甲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甲與乙於民國99 年4 月2 日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融洽,惟乙自民國102 年4 月3 日起即無故離家,棄家中老人於不顧。甲設法打聽乙下落,也要求乙返家履行夫妻 應盡之義務,然乙卻百般推託,並拒絕返家。乙同時主張:「伊並非不告而別,伊因 家裡瑣事遭大姑持燈座打腳,且被小姑、婆婆摑耳光,遭受虐待始離家,想要到臺 北生活,但甲卻不同意。」等語。若乙所稱遭婆婆等人虐待始離家云云,事後證明 皆不足採信,試問:甲應以何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40 分)
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A。甲乙 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B,甲按月給付丙與B 之 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A 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 生殖能力,才知B 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50 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 之妻丙,但甲卻將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30 分)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 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 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