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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5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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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就人之行為能力有所規定,於何種情形為無行為能力人?甲(夫)、乙(妻)之 子女A 為10 歲、B 為5 歲,丙有二筆土地,得否分別各就一筆土地與A、B 成立買 賣契約?試分論之。(25 分)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該意思表示之效力為何?甲受乙之脅迫,心生 畏怖,將其土地一筆出賣於乙,經收受價金後,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但 甲事後心有不甘,有無權利請求乙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分述之。(25 分)
結婚之形式要件為何?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1 日在某大飯店舉行結 婚典禮,公開宴客,但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乙於105 年3 月15 日生子A,A 與甲、 乙有無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試分論之。(25 分)
收養之形式要件為何?甲、乙為夫妻,共同收養丙為養子,收養發生效力時,丙有 妻丁及年21 歲之子A、10 歲之女B,丁、A、B 與甲、乙是否發生親屬關係?試分 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