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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6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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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 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A 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 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擅自接受丙贈與價值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A 地一筆,然A 地為戊銀行設有抵押權,以擔保丙欠戊銀行之100 萬元 債務。另丁將價值5 萬元之B 鑽戒一枚,以1 萬元賣給甲,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乙 同意。試問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甲和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35 分)
何謂物權的請求權?甲無正當權源占有乙所有未登記之A 房屋使用,乙一直不知A 房屋為甲所占有,至逾20 年後始知上情,乃向甲請求返還該屋,甲可否為時效抗辯? (25 分)
甲收養乙之子丙後,又收養戊之子丁,甲、乙、丙、丁、戊五人均無任何血緣關係。 嗣後,因乙常來探望丙,甲、乙遂逐漸相知相熟,最後決定結婚。試問甲、乙結婚 後,甲、乙、丙、丁間之親屬關係為何?(35 分)
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 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 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 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 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 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
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死亡,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 國104 年9 月1 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 另一份係民國106 年1 月1 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A 孤兒院」。問:甲 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