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 年1 月2 日甲向親戚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6 月
2 日還錢,不用加計利息。乙未料時間到了,甲還是無法清償債務,乙
於民國102 年1 月10 日農曆年前向當地區公所聲請調解,沒想到3 個
月後的調解期日到了,甲居然沒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試問:乙於民
國109 年1 月10 日向甲要求償還借款,甲得否拒絕?(10 分)
若甲為購買A 屋,於民國85 年1 月向乙借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乙於出借200 萬元時,甲將所購得之A 屋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乙約定
民國90 年1 月底需還清所有借款。乙於還款期日屆至時,向甲催討未
果,但乙並不急著需要這筆資金,又不好意思讓甲和甲的孩子沒地方居
住,遲至民國112 年才想透過行使抵押權的方式追討這筆200 萬元的資
金。試問:乙得否以此方法順利索回200 萬元出借的資金?(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