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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12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甲因年紀大了,有輕微失智症,受輔助宣告,輔助人為乙。試問:甲若
想向丙借錢,以投資期貨,期能使晚年生活更寬裕,應如何使借錢的法
律行為完全合法有效?(10 分)
丁因年紀很大,只能臥床,醫師叫喚其名或和其進行對話均無反應,需
24 小時派專人看護,照護費用很高,丁若受監護宣告,由戊擔任監護
人,戊為籌措丁之生活及醫療養護費用,欲代理出售丁名下位於其他縣
市之房屋一棟,戊應如何辦理?(1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二人婚後生子A。今乙因病過世,乙之胞妹丙協助
甲照顧A,雙方日久生情。試問:
甲得否與丙結婚?(15 分)
倘甲、丙之婚姻有效,則丙與A 為何種親屬關係?(10 分)
倘甲、丙之婚姻有效,丙欲收養現年18 歲的A,須符合什麼要件(試
就雙方年齡差距、近親收養之限制、第三人之同意、收養之形式要件、
收養登記論之)?(15 分)
民國92 年1 月2 日甲向親戚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6 月
2 日還錢,不用加計利息。乙未料時間到了,甲還是無法清償債務,乙
於民國102 年1 月10 日農曆年前向當地區公所聲請調解,沒想到3 個
月後的調解期日到了,甲居然沒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試問:乙於民
國109 年1 月10 日向甲要求償還借款,甲得否拒絕?(10 分)
若甲為購買A 屋,於民國85 年1 月向乙借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乙於出借200 萬元時,甲將所購得之A 屋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乙約定
民國90 年1 月底需還清所有借款。乙於還款期日屆至時,向甲催討未
果,但乙並不急著需要這筆資金,又不好意思讓甲和甲的孩子沒地方居
住,遲至民國112 年才想透過行使抵押權的方式追討這筆200 萬元的資
金。試問:乙得否以此方法順利索回200 萬元出借的資金?(1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住所於臺北市。今甲獨攀玉山,適逢寒流來襲,
玉山冠雪,甲因此音訊全無。二年後,乙女與丙男相戀,進而欲與丙結
婚,惟礙於與甲仍有婚姻關係,乙、丙無法結婚。試問:
民法上有二種使甲、乙婚姻關係消滅的方式。請分別說明其要件,及
其效力之相異點。(5 分)
倘乙選擇聲請法院為甲之死亡宣告。甲受死亡宣告後,乙繼承甲之A
屋,乙將該屋出賣並移轉登記與善意之丁,並將所得價金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花剩至100 萬元。甲歷劫歸來後,得否向丁請求返還A
屋?又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500 萬元?(15 分)
倘乙選擇聲請法院為甲之死亡宣告。甲受死亡宣告後,乙與丙結婚。
甲歷劫歸來後,撤銷其死亡宣告,則甲、乙婚姻及乙、丙婚姻之效力
各如何(乙「知悉」或「不知」甲尚生存者,會有何不同之結果?請
分述之。)?(10 分)
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一子A,A 於出生登記時,雙方約定從乙方姓氏,A
長至8 歲時,乙因外遇而開始離家未歸,對A 完全未予關心,且未給付
分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試問:甲若仍對婚姻抱著一絲希望而未離婚,
得否將A 之姓氏更改為甲方姓氏?(10 分)
甲女與乙男僅交往而未結婚,甲自乙受胎育有一子B,B 於7 歲經乙認
領後,其姓氏為何?(20 分)
甲男、乙女為父女,自乙女生母過世後,甲、乙即相依為命,乙今年10
歲,因演技精湛而成為知名童星。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乙之行為能力為何?何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乙未經甲之允許,以其當童星的酬勞,購買臺北市套房一戶。該買賣
契約之效力如何?
乙未經甲之允許,以甲所給與的零用錢,存錢購買名牌包。該買賣契
約之效力如何?
甲與乙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A 與B,甲乙後來離婚,由甲單獨行使親
權,乙離婚後即未曾探望A、B 而且並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A、B 均
由甲之父母丙丁協助照顧。後來甲因病死亡,丙丁欲聯絡乙,卻發現乙之
手機號碼及地址均已更換,無法順利聯絡上。試問:丙丁此時為A、B 之
利益,可幫孫子女A、B 對乙主張那些權利?(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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