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112 年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114 年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