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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14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甲男名下有A 屋與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
稅,將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
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
甲死亡。試問:A 屋與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95 年1 月死亡,其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98 年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甲男名下有A 屋,其將A 屋贈與給年滿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15 歲時,
甲又將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
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112 年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114 年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
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
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
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
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
(25 分)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
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
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
病死亡,留下財產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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