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1 年1 月1 日結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感情不睦
而長年分居,於分居期間中乙女認識有婦之夫丙男,並進一步與之發生性關係,而
先後於92 年4 月18 日、94 年4 月26 日產下丁與戊2 人。試問:
若甲男於94 年5 月4 日發現異狀,私下採取DNA 檢體化驗後,才確認丁與戊非
為自己之親身骨肉,甲男直到98 年5 月4 日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是否罹於時
效?(15 分)
若丁與戊均在未成年時知悉自己非為甲男之子,丁與戊可分別在甚麼時間內向甲
男提出「婚生否認之訴」?(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