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8 年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商人甲不能清償債務,在未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前之民國107 年6 月1 日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於108 年3 月1 日訂 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而成立和解。試附理由 解答下列問題: ㈠甲因積欠106 年度之營業稅,有管轄權之行政執行機關乙可否於107 年9 月間對甲為行政執行,查封甲名下之財產?(10 分) ㈡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可否於107 年10 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 付貨款新臺幣100 萬元?(10 分)
債務人A 邀同B 為連帶保證人,向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80 萬元,嗣因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 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 答下列問題: ㈠倘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 報破產債權?(10 分) ㈡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 僅按其債權額獲償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B 請求 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 償之金額向A 求償?(10 分)
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 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 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 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 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㈠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 由?(5 分) ㈡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107 年12 月10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12 月10 日下午4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 於107 年12 月11 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12 月13 日公告 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 效力?於107 年12 月12 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 分) ㈢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 權額為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 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 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 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 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該項但書規定之事由,是否以協商成立後所發生者為限? 是否以債務人不可預見者為必要?(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