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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5 年民法與民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司法官「民法與民訴-民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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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房屋一棟,委由乙仲介公司出售。經由乙公司之媒介,丙向甲購買系爭房屋, 丙就購買系爭房屋另與乙訂立購屋仲介契約而支付仲介報酬。甲交付該屋予丙之 後,丙出租該屋於丁。丁承租期間內,經鄰居告知,始知悉甲出賣該屋於丙之前, 甲之配偶曾於該屋與甲爭吵,且以利刃自殺而於屋內當場死亡。丁並發現,丙與甲 訂立買賣契約時,雖不知系爭死亡事故,但丙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出租該屋於丁之 前,業已知悉。此外,乙與丙間之購屋仲介契約有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乙公司 就其仲介之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購屋者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與乙公司無涉;購屋者僅得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權利,不得對乙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 請求賠償。」試問: 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 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為供擔保,甲將其A 名畫設定質權於乙並完成交付, 復將其B 精密機器為擔保之目的而移轉所有權於乙,但約定擔保期間B 仍由甲占有, 繼續生產商品銷售。詎料擔保存續中,A 為丙所竊、B 為丁所盜,逾三年後A、B 始 為警方破案尋獲。試問: 甲、乙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丁將A、B 返還於自己?(25 分) 丙、丁抗辯甲、乙之請求權對盜贓物A、B 均已罹於時效消滅,是否有理?(20 分)
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 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 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 問: 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 分) 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