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屋一棟,委由乙仲介公司出售。經由乙公司之媒介,丙向甲購買系爭房屋,
丙就購買系爭房屋另與乙訂立購屋仲介契約而支付仲介報酬。甲交付該屋予丙之
後,丙出租該屋於丁。丁承租期間內,經鄰居告知,始知悉甲出賣該屋於丙之前,
甲之配偶曾於該屋與甲爭吵,且以利刃自殺而於屋內當場死亡。丁並發現,丙與甲
訂立買賣契約時,雖不知系爭死亡事故,但丙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出租該屋於丁之
前,業已知悉。此外,乙與丙間之購屋仲介契約有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乙公司
就其仲介之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購屋者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與乙公司無涉;購屋者僅得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權利,不得對乙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
請求賠償。」試問:
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
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