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
約定由乙供應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A 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
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歷四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八十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
乙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乙以甲及A 為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土地結果,若僅得款五十萬元時,執行法院就不足之額,可否依乙之請求
發給債權憑證?若乙發現甲百貨行對丙有三十萬元債權時,可否請求法院對丙
發扣押命令,扣押甲對丙之債權?
如A 主張伊已非甲之合夥人,且甲亦未欠乙貨款,況依乙之主張,其貨款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對伊強制執行時,A 可否主張伊非債務人聲明異議?有否其
他救濟途徑?(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