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某日就美髮椅X 之外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並於三週後再就與
美髮椅X 之改良型X1 與X2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審查,美髮椅X、X1 與X2 均獲
核准審定並公告。然而,因甲之疏失,未於第三年的年費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年費,
致美髮椅X 的設計專利消滅,且甲亦未申請回復專利權。一日,甲與乙就美髮椅X1
的設計專利,依協議的授權範圍,訂立專屬授權契約,由乙產銷美髮椅X1。該專屬
授權經查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授權之登記。且原本授權磋商時,甲有意將美髮
椅X2 設計專利同時納入授權,但為乙所拒絕。後因融資的需要,甲讓與美髮椅X1
與X2 相關設計專利予丙,並業已依專利法完成專利讓與之登記。丙得知乙產銷美髮
椅X1 之事實,遂欲以乙侵害其美髮椅X1 之設計專利為由,起訴請求停止乙關於美
髮椅X1 之產銷,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美髮椅X 之設計專利因年費未繳而消滅,美髮椅X1 與X2 的設計專利效力為何?
(10 分)
依專利法規定,丙主張美髮椅X1 設計專利侵權而請求停止美髮椅X1 的產銷,是
否有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