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與日籍B 定期航運公司約定,自美國邁阿密港運送貨物乙批,目的港為我國
高雄港。B 定期航運公司收受貨物並裝載上船後,簽發載貨證券乙紙交付A 公司。
載貨證券背面載有如下條款:「運送人得依運送業務之需求,自行決定將貨物轉由他
船運送。(轉船條款)」「本載貨證券所生任何爭議,依美國法解決。(準據法條款)」
船舶於航行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貨物破損。貨物於抵達目的港交付受貨人C 公司,C
公司發現前揭貨物破損之情事,遂向B 定期航運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依據法
院實務及學者見解,說明下列條款之效力為何:
載貨證券背面轉船條款。(10 分)
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