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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8 年商事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8 年(2009)律師「商事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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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係為經營自來瓦斯業務而設立之公司,需鋪設地下管線等開業準備工程,始 能開始營業。因工資及建材價格上揚等因素,設立後第3 年,A 公司原始資金及其 他融資手段皆已用盡,但尚須繼續投注資金,進行2 年之工程建設,始能開始營業, 預估營業後第3 年可開始獲利產生盈餘。為解決當前面臨之資金短缺困境,A 公司 乃擬變更章程,增列發行固定股息年率6%,期限5 年之建設股息特別股規定。 請說明: A 公司得否於設立後第3 年始變更章程增列建設股息特別股規定?(10 分) 主管機關對於上述條件之特別股,應否許可發行?(10 分)
A 簽發本票一張,以B 為受款人,發票日為2009 年1 月7 日,但未載到期日。B 要求A 必須另覓保證人為此張本票保證。A 商得甲之同意後,甲於票據背面書寫保 證人三字並蓋章,惟未記載被保證人。B 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票據給C,C 復以 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給D。D 於2009 年7 月10 日向A 提示付款,遭到拒絕。D 現 以甲為對象,擬依票據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上述D 之 主張有無理由及A、B、C、甲之票據責任。(20 分)
甲託運人在其貨物裝船後,自乙海上運送人所獲得之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並 記明不知之理由為「未得計算」),於該載貨證券轉讓給丙後,丙根據該載貨證券 何以得在目的港向乙請求交付貨物?丙在取得貨物並打開包裝後發現該貨物數量與 其所購買之數量不符,並經乙主張因該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而免責時,丙根 據海商法第61 條主張該數量不知條款因減輕運送人之文義責任而無效,丙之主張 在我國法有無理由?若載貨證券上之記載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而 不具文義責任效力,則丙上開之主張之容許性有無不同?惟此時載貨證券上之記載 既如上開之假設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則丙能否僅根據該載貨證券 向乙請求交付實際裝載之貨物?(20 分)
再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第53 條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10 分)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否直接請求再保險人給付再保險金?(10 分)
甲、乙均為A 國人,甲向乙承攬施作旅館新建工程,於A 國簽訂書面契約,並於 該契約書中載明雙方日後關於該承攬契約之紛爭涉訟時,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乙因資金週轉不靈,積欠甲報酬金美金三百萬元;甲將此承攬契約之報酬 金債權讓與給丙,丙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給付該款項。請問,臺北地 方法院應依據何國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判定甲對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