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45 條第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
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
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
其損失。」準此,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先與設籍該市復興區之某甲締結一
行政契約後,下列問題將如何處理:(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如教育部以一行政處分課予甲特定義務,致甲於原先行政契約之履行
上顯增費用時,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45 條適用之可能?
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又以一行政處分課予甲特定義務,致甲於原先行
政契約之履行上顯增費用時,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45 條適用之可
能?
如甲設籍所在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另與甲訂一行政契約,而甲為履行
該行政契約之義務,致原先行政契約之履行顯增費用時,甲有無行政
程序法第145 條適用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