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優惠期相關新修正條文,自106 年5 月1 日起施行,該次
修正優惠期相關條文要點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
由本國申請日前6 個月,延長為12 個月。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
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
意之公開均得適用。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
期。請根據專利法優惠期相關新修正內容,回答下列案例問題。
【案例一】某發明專利申請案A,申請日為106 年5 月1 日,申
請人為B 大學,發明人為甲、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在進行實體審查時,檢索先前技術找到105
年6 月1 日公開相同發明內容之期刊論文,作者為甲。
試問: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可否以該論文公開之內容及事實,
作為發明專利申請案A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引證,並說明其理
由。(20 分)
【案例二】某發明專利申請案A,申請日為107 年2 月1 日,申
請人為B 大學,發明人為甲、乙。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在進行
實體審查時,檢索先前技術找到106 年6 月1 日公開相同發明內
容之期刊論文,發表人為甲、乙、丙。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以
該論文之公開發表人包含他人丙,依照現行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推定該論文不適用優惠期相關規定,審查官得以該論文公開之內
容及事實,作為發明專利申請案A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引證,
並發出審查意見通知。
試問:您若是申請人B 大學,該提出什麼樣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
復說明,以證明該論文適用優惠期相關規定。請分別以他人丙
為共同發明人他人丙非為共同發明人之情況來回答。(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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