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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2 年智慧財產權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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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具有乙名牌商標名稱及圖案(乙公司合法所有)之成衣若干件,由馬來西亞經
高雄港輸入我國,而乙名牌之商標,在我國已申請註冊登記多年,指定使用於成衣
等商品。甲將此批輸入之成衣於網路上販賣,其網頁刊登該批成衣圖片,並載明其
產品為乙品牌。甲主張此批成衣乃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且都經過剪標處理,並無
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甲又主張該批成衣乃從「為乙公司合法代工」
之馬來西亞工廠收購而得,為過季庫存品,並非仿冒品。經查,甲對剪標之處理方
式,是將領口商標標籤,以剪刀自中間部分剪斷,但兩端商標圖案仍留於原處,在
成衣左胸部分,則仍留有乙之商標圖案。甲則稱此種剪標處理,係為保護商標權人
之商譽。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法?若違法,應令其負擔何種民事與刑事責任?試
申論之。(40 分)
甲於工作之餘經常從事網路拍賣,因美商A 公司之文書處理軟體廣受歡迎,在我國
售價頗高,為賺取價差,甲先向大陸地區不詳姓名之人購得該合法文書處理軟體光
碟100 片,再於拍賣網站上以市價五成之價格,標售該軟體光碟。試問:甲在我國
販賣該軟體光碟之行為,是否對A 公司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若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甲之民事與刑事責任為何?(30 分)
高科技廠商A 公司之研發部主管甲,於今(102)年5 月因競爭對手B 公司高薪挖
角,遂離職前往B 公司就任,且不時往返於B 公司設置於中國大陸之工廠,督導生
產工作。A 公司對於研發部門之資訊訂有辦法,規定僅有負責研發之人員且列名於
管制名單中者,始得接觸研發資料與成果。甲在A 公司任職期間,經常以電腦備份
留存負責研發產品之設計圖。甲離職前,A 公司告知甲應銷毀所留存與研發相關之
資料。然,甲為延續自己累積之經驗與研究能量,也確信不會將此產品設計圖提供
給B 公司,遂私自保留檔案以供自己日後參考之用,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個人電子
信箱,卻因檔案過大,引發A 公司資訊管理部門啟動異常管理機制,進而追蹤查獲
此事。請說明本件甲是否有刑事責任?理由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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