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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2 年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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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 年後甲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 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內 政部除不予許可甲之長期居留申請外,也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甲主張已在臺灣居住 多年,事後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政部主張「說詞有重大瑕疵」 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 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 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 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7 條第9 項:「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 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 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
警察甲因協助暴力集團討債遭檢察官起訴,服務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甲免職。 甲不服免職處分,應循何種途徑請求行政救濟?甲認為考績委員會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僅憑起訴書之事實即予以免職,該免職處分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 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大發號漁船至漁 船加油站購油後,將部分核配之優惠用油量回賣給加油站。檢察官就甲所犯詐欺罪 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甲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農委會基於 上開事實,處甲15 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70 萬元。甲主張農委 會處以罰鍰並命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應先各自扣除緩起訴命繳納之10 萬元,故 甲僅須繳納罰鍰5 萬元,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60 萬元。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甲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於A 屋經營補習班,公開招生收費並授課。臺北市政府以甲違 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為由,處甲15 萬元罰鍰,命甲於文到三日內停辦,屆期未改 善者,將處以怠金。臺北市政府複查結果發現仍有補習上課事實,處甲怠金15 萬 元,並限三日內改善。甲針對怠金聲明異議,後不服教育部之聲明異議決定書,是否 有後續之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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