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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9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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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
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
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A 地,
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
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
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
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
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
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
處理?(10分)
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
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查封A 地尚待拍賣;查封之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
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扣押乙在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
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
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
的),乙及第三人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
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
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
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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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
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
權關係對丙有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
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A 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A 地所有權於乙。
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
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
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丙將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
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
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
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分)
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
於丙名下之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乙所有之A 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
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
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
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A 地因
丙之地上權及其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
行法院將A 地上丙之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
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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