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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106 年土地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測量製圖「土地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12 題申論題

何謂基本測量?何為基本測量之事項?國土測繪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於辦理 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時,若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請問應該如何來辦理? (40 分)
土地法第46 條之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 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 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另,同法第47 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 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於是,依此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並於該規 則第三編設「土地複丈」之相關規定。試問:土地法第46 條之3 規定所稱「複丈」 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規定所稱「土地複丈」之意涵,有何不同?請比較分析 說明之。(25 分)
我國人民現行尚無土地徵收公法上之請求權,惟亦有例外,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 規定,舉三例說明之。又,司法院於近日所作成釋字第747 號解釋文指出,於一定 要件下應賦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其土地之權利,試說明其解釋文之內容及其影 響。(25 分)
何謂公地撥用?請問其程序為何?是否需要予以補償?(20 分)
甲所有之A 地號土地,於民國103 年間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及標示變更登記 完竣。嗣於105 年9 月,地政機關發現原辦理地籍圖重測時,A 地號土地之測量未 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施測,致有錯誤情事。試問:此際,地政機關依法應 如何處理?請詳細申述之。(25 分)
土地登記機關於為土地(鑑界)複丈而發現錯誤時,例如發現實施地籍圖重測時, 其重測後之地籍圖圖形不符重測前(時)之正確地籍調查表所載之地籍圖圖形時, 其依法得逕行辦理更正登記,則雖「土地複丈」與「地籍圖重測」具有功能相似之 處,但兩者亦具有相異之處,試分述之。又,倘若(例如)登記機關於為相鄰土地 面積更正登記而涉及其地籍線之變動者,應如何處理之?(25 分)
構成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為何?請分別予以敘述。(20 分)
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 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另,依民國101 年10 月3 日修正發布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執行要點」第10 點第1 款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 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 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 是否願意優先購買。」準此,請對上開執行要點第10 點第1 款規定,予以評論之。 (25 分)
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圖重測而為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 界或不指界者,其測量人員依法應如何為之?試依據土地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述 並評論之。(25 分)
在土地徵收程序中,《土地徵收條例》對於被徵收人有何種陳述意見之規定?前述規 定是否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9 號解釋》的要求?(20 分)
實施區段徵收時,依法得以抵價地補償被徵收土地之地價。試問:訂定抵價地總面 積應考量之因素及其決定之程序為何?又,被徵收人得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時點為 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我國(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公辦)農地重劃同屬運用土地重劃之概念,具 有相同之重劃法理,但兩者亦具有不同之處,試舉五項分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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