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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114 年土地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測量製圖「土地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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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分別共有A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1/3、乙 之應有部分為1/6,丙之應有部分為1/6,丁、戊、己的應有部分均為1/9。 甲、乙、丙均有意將A 地設定地上權予庚,在土地法之規定下,是否可 有效設定地上權予庚?又倘若己欲請求分割A 地,於共有人均同意為協 議分割後,申請人得申請進行何種測量程序?又應由何人提出申請? (25 分)
甲為日本人,並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出賣人乙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 1 日分別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A 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之B 地 成立買賣契約,約定於同年12 月1 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甲是否可有效取得A、B 兩筆土地?又甲為保全自己的權利,可向地政 事務所申請為何種登記?(25 分)
試申述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及「地下層或屋頂層突出物」為第 一次測量時辦理之原則。(25 分)
甲所有位於丁縣之A 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土地有乙所有位於都 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之B 地、丙所有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之C 地及丁縣 所有位於都市計畫文教區之D 地。丁縣為落實都市計畫,擬辦理交通事 業而有徵收A 地之需求。試問: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A 地之徵收補償 價格應如何計算?(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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