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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 102 年交通法規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交通行政「交通法規研究」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 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 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 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行政罰法第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 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上述行政罰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何關係?又若某人酒後駕車被警察臨檢, 當場以酒測儀器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恰為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他可能 會遭受的處罰為何(請具體說明可能的處罰種類)?(25 分)
承上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的「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其規定標 準為何?及規定於何處?又行政罰法第26 條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 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其意義為何?及有無違反 憲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舉例說明並申論之)?(25 分)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屬於何種性質之法令規章?依該組織規程之規定, 交通部航港局之業務職掌為何?(25 分)
請說明(以理論及實際的法律說明之)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體系架構及現行的個 別法律名稱及其立法目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