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位階原則?
最近剛開始補公職,在學法學緒論,老師上到地方自治法規,就跳到地方制度法開始上,我突然有點混亂,上網查也是眾說紛紜,越看越不懂,教材也沒有提到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Q1:看到阿摩上有大神這樣說位階排序,請問是正確的嗎?
憲法>緊急命令>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條例>地方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Q2:如果Q1是對的話,請問為什麼行政規則比地方自治規則、地方自治條例的位階還低?
Q3:請問法條裡的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是指法規命令嗎?
Q4: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規是指法、律、條例、通則,也就是法律的定名嗎?
Q5: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令是指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緊急命令)嗎?
Q6:如果Q4是對的,為什麼地方制度法第31條: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要重複強調一樣的事情兩次?
懇請聰明的法律人解答,感激不盡!
3
11
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