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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結束後該做的3️⃣件事

1. 查詢接下來的考試⏰: 需要什麼樣的資格?又或者需要再準備什麼? 設定行事曆,提醒自己離這些考試的天數,督促自己學習,以高普考跟地特為例,通常考試與考試間會相隔5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可以再進行一次系統性複習。 2. 找工作💼: 台灣一年的職缺高峰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是年後,也就是所謂的年後轉職潮,第二則是隨著6月畢業季而來的7、8月新鮮人畢業潮,這邊也建議各位同學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面,公職不是人生的唯一出路,所以不要因其錯失了許多難能可貴的好機會!年輕就是最大的本錢,有機會就要把握、多嘗試不同的可能性。如果等到你整年的國考全部都結束後才開始投履歷,那就比較被動了,極大可能會錯失良機。 當然,找工作其實也有一些撇步,要多多研究目標企業的資料,對企業文化及運營需求以及筆試、面試等方面進行提前準備(就像你提前準備國考一樣),最好做一份「針對式履歷」,也就是針對該公司的該職缺JD進行履歷撰寫,提高自己面試成功率。 3. 準備面試🧘: 這個並不是每個國考人都會經歷的,比較多是考國營事業的朋友會遇到,公佈成績到面試之間大概有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的時間(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有記錯也歡迎幫我勘誤),準備的時間還是對來說比較緊張的,如果你在放榜前完全對面試一無所知,直到放榜才開始準備面試內容,可能短時間內很難訓練你答題的口條、語言表達方式以及書面資料的準備,所以提前準備、了解面試內容也是極其重要的! 以國營事業舉例,常見的面試準備有:自我介紹、職涯規劃、遇過最困難或最有成就的事情、待遇、專長、繼續進修或出國深造、產業創新、人際關係、工作習慣等等......這些問題光是寫好答題的模板是不夠的,還需要親自去練習、「說」出來,提高你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透過這個方式也可以很好的知道自己哪個地方講的不順,稿子需要修改;或者講到哪邊容易吃螺絲等問題。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先到這邊,希望有幫助到剛考完地特的大家,我們下次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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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倒數1天!一起克服考前焦慮

明天就是地特啦~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所謂的「考前焦慮症」,從國中會考、高中學測到指考,再到現在的地特,我都是一個考前焦慮症很嚴重的人,「寫作」成為我排解焦慮的重要管道之一,因此今天特別在此分享個人多年來的經驗,希望有助各位。 考前焦慮症的常見理由: 1. 對自己要求太高,總覺得自己不夠好 2. 覺得這次考試非常重要,讓你無法放鬆 3. 考前複習時間太長,休息的不好導致精神緊繃 4. 周圍的人對你寄與厚望,導致你壓力過大 以下提供我的解壓方式,若你也有實測有用的方法,歡迎各位在留言補充: 1. 慢跑: 很多人考前焦慮症特別嚴重的人都會在考前失眠,這種時候「慢跑」就是一個很好的解壓運動,留一身汗在洗個熱水澡,晚上失眠的狀況會得到很大的改善。 2. 在紙上寫下自己擔心憂慮的點: 我自己曾遇到過一個狀況,就是雖然患有考前焦慮症,但要我真的把擔心、覺得焦慮或壓力大的原因講出來,卻沒辦法做到,很矛盾吧,這種時候就是陷入了「為了焦慮而焦慮」的狀況中了。 在此建議考前焦慮症很嚴重的人都試試看這個方法,拿出一張白紙,將造成自己壓力大、焦慮的原因逐一列出來,列完後一個一個寫出解決的方法以及造成你這麼想的原因,真的會瞬間負擔減輕一半以上,甚至會發現問題好像根本沒有自己想的那麼嚴重。 3. 複習基礎知識: 考前一天建議就不要針對難題進行複習了,因為大體上來說已經塵埃落定,且在往難題複習可能還會發生以為自己只是一個知識點不會,最後變成是一個大窟窿都沒有補上的慘劇,這會大大打擊你的自信心,百害無一利。 所以這種時候建議看一些基礎的知識,確保自己不會犯罪基礎的錯誤即可。(保證會的一定都要拿到分數!) 4. 專注鞏固錯題: 呈前一點,考前不要做新題,但可以針對性地去複習以前整理過的錯題,看一些易錯的知識點,避免錯誤再次發生。如果發現想不起來過去整理的概念或知識點,再進行重點式複習。 5. 心智圖複習: 考前可以做一些知識點總結,此時心智圖就是一個很好用的工具啦!它可以將知識點串連起來。這邊建議各位可以看著教材目錄,用腦中回想起的知識點去建構心智圖,能想起來多少寫多少,然後再根據書本填充不記得的知識點,如此一來對知識的理解與記憶會更加深刻、融會貫通。 6. 總結答題技巧: 申論是沒有標準答案的,練的次數越多越能掌握答題技巧及解題要素,考前焦慮症患者通常會很糾結的就是「不知道怎麼在短時間之內再多提升一點分數」,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你可以總結優秀、高分的申論答題技巧,以及這些技巧應實際應用的方式,如果考場上真的幸運被你用上,就可以多別人一點分數,且這並不會干擾你正常作答。 但當然了,這方法是建立在你有足夠複習時間的情況下,如果說你是複習到最後一刻的人,那還是乖乖去加強基礎觀念,把能拿的都先拿到再說。 7. 給正向積極的心理暗示: 考前焦慮症還有一個特別嚴重的症狀,就是無限放大自己的缺失、弱點,導致很容易覺得自己一無是處。這個時候你可以拿出一張白紙,寫出自己覺得自己很棒的地方(努力想,一定有的),給自己積極正向的心理暗示,告訴自己這次考試也會做得很棒的,不要過於緊張! 一直盯著自己的缺失看的話壓力就會在無形中增加,焦慮症狀也會隨之更加嚴重,因此這個「打雞血」的動作實際操作上還是很有用的! 今天就先分享到這啦,請大家一定要正視考前焦慮症這個問題,不要放任不管,因為這其實對身心靈都是一種折磨。積極應對才能以平常心應考,祝各位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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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考生人際相處指南-家人篇

板上的許多大大都分享了讀書方式、心得,小妹不才,沒辦法把自身學習的經驗分享得這麼有系統性,但身為一個全職重考第二年司律的女子,在此想分享一下自己與家人間相處的狀況,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由於報名面授補習班的關係,身邊同學幾乎都是全職考生,而大家閒聊中最常聊的話題屏除課業外,就是家人了。(這個幾乎所有全職考生都會面臨的課題,網路上竟然沒什麼人認真撰文分享過,讓我蠻訝異的。)相信對全職考生來講,家人的支持應該很大程度會影響準備考試的動力、心情,所以在此想分享我與家人相處的一些小技巧。 1、請求幫忙時,先主動為對方做點什麼: 全職考生因為沒有工作(拿錢回家),所以要求家人幫忙時,很容易造就那種讓對方覺得「都是你單方面拿走好處」的觀感。即便是再簡單不過的小忙,都有可能讓你跟家人間發生爭吵,身為長達兩年全職考生,我建議各位下次再要求家人幫忙時,可以「先為對方做點什麼」,舉例一個最常見的例子來說:全職考生通常需要家裡的金援,但開口要錢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所以我都會固定包辦家中的某幾樣家事,做完後才會跟父母開口。(每個人狀況不一樣,但道理是一樣的,挑幾樣你能為家中其他成員作出貢獻的地方)比起一直當伸手牌,這個作法可更有效的避免潛在衝突。 2、適時拒絕: 在場一定有許多人經歷過,家人抱持著「啊你就沒在工作,幫我做一下又不會怎樣」的心態,要求你做東做西,導致很難專心唸書。更氣的是如果你照單全幫,他還會覺得是理所當然,不幫呢?又會被酸不事生產,整個很雞巴有沒有? 所以這邊要強調一下「原則」的重要性。所有的全職考生都應該先與家人做好溝通,讓幫忙都應該建立在「不打擾唸書」的情況下,請記住,不懂得拒絕的人只會越來越沒有體力、心力與時間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上。若你是一個幫忙有原則的人,久而久之家人自然會明白什麼是可以麻煩你的、什麼是不能的,增加彼此溝通的效率與相處的和諧度。 3、原則統一: 這點算是第二點的補充,當判斷是否要幫忙家人時,請記得不論何時都要保持「原則、優先順序一致」。不要抱持著「只有這次」的僥倖心態,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就跟偷吃一樣,凡事有一就有二。請建立好自己一罐的立場,當遇到踩線的時候,「毫不猶豫」的拒絕,不得猶豫,不要讓對方有任何機會抓住你的弱點。 另外這邊也提供一個拒絕公式給大家參考:「道歉(感謝)+理由+拒絕+替代方案」,舉例來說,你媽希望你在家唸書,順便幫忙代收包裹,但你習慣去圖書館、K書中心才有辦法專注,這個時候你可以這樣說: 「拍謝啦(道歉)~但我固定預約那個時段的K書中心(理由),所以可能沒辦法幫你代收包裹(拒絕),還是說,你改成7-11取貨,我回來再去幫你拿呢?(替代方案)」 沒錯,請善用「有誠意的拒絕」。大家千萬不要因為是最親密的家人,就一而再再而三的當濫好人(這樣你只會被要求做得更多,而且也不能專心讀書),與其配合對方,不如遵循自己的原則為優先,才能保持雙方間的和諧。 好啦~今天先到這邊,好好奇這邊有沒有全職考生喔,希望大家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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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適合考公職嗎?備考前該知道的那些事(下)

hi~ 今天抓緊時間來po下篇 廢話不多說,直接、拉回主題: 以下從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拆解「適合」,讓大家更了解自己與公務員: 先講客觀方面: a. 家庭:如果家境貧寒、急需用錢,希望透過考上公務員完成階級流動者,公務員真的不適合你;反之,若你家境小康又或者普通,不愁吃穿也沒有什麼經濟壓力和物慾,那公務員著實是個不錯的選擇。 原因很簡單,公務員的薪資不高不低(各位可以上各大補習班網站查詢佐證),只能讓你維持在「溫飽有餘,小康不足」的中間水平。 如果你只需要cover自己的生活所需,那絕對綽綽有餘,但如果得養父母親、想要買房買車,公務員的薪水可說是捉襟見肘,再加上近幾年退撫改革等問題,能拿到的報酬就更少了。(也可能升職加薪,但老實說cp值遠比民間企業低,還要每年顧考績) b. 科系:前面列舉的報考者案例可以看出,考公職的時候學校的好壞基本沒影響(考上之後的升遷才會多少有點影響),主要是科系相關性比較重要。以現行公職種類來說,對文組的開缺較多,而若你大學剛好是主修法律、行政管理、經濟、企管等科系,那對許多考科的熟悉度也會相較非本科來的高,準備起來也將更加得心應手。 接著來講主觀面向。 1. 個性:前文已提到,公務員基本上就是份人人都能上手的工作,所以差別呢,就是差在「做人」。公務員是一份社交性質很強的職業,處理好跟上級與同僚人際關係有時候甚至比你能力好、會做事來得更加重要。就像那句老話:「你可以不會做事,但不能不會做人。」我強烈懷疑說出這句話的人是公務員出生。 如果你情商高、外向大方、擅長察言觀色、喜歡與人互動交流、長輩緣好,那恭喜你,公務員根本就是你的天選職業,相信你的職涯發展會非常順遂;反之,若你生性內向害羞、不喜交流、只喜歡腳踏實地做好份內事、活在自己的小世界,那公務員可能相對較不適合你。 2. 成就與滿足感:我們都渴望在工作中獲得成就與價值感,但就如前所述,公務員工作是無起伏、平庸的,若你是一個渴望冒險、追求財富地位,具備強烈積極上進心的人,公務員只會讓你感到痛苦壓抑;但若你是一個安於現狀、容易滿足,只要安穩平凡的過完一生的人,那公務員的確是為你量身定做。 絕大多數人,都會在這兩種情況間反覆交叉斟酌。所以我才會建議應屆畢業生做選擇前,應做好綜合全面的評估,雖不能保證選出最優的那個,至少也要保證對結果有一定的心理準備。 老話一句,希望今天的分享對正在考慮或未來有意願考公職的人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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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應屆法律系畢業生對律改400分的想法

前幾天在Dcard上看到有人在討論律改400分門檻的事情, 身為一個應屆法律系畢業生,真心感到很困惑,到底為什麽這個制度可以通過、甚至已經實施3年了... A 107年度之前考制 參加第二試之考生成績,於應試考生排名前1/3者即可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過去幾年最低錄取總分(即排名前1/3的底標)約為480分上下。 B 107年度之後考制 107年之後,考選部新增「400分門檻」,即扣除國文(100分)及選考(100分)科目後,其他科目總分(滿分800分)加總應超過400分,且同時亦須符合應試考生成績排名前三分之一始通過律師考試。因此出現不少超過三分之一門檻但專業科目總分沒超過400分之考生,這些考生在舊制下可以通過考試,新制下卻被400分門檻所擋下。 重點來了,400分門檻的正當性根本就不足 (一)考選部有做事前評估報告嗎? 考選部從頭到尾只給了105、106兩年律師考試的成績分佈圖,不是「考制評估報告」,不是「考制評估報告」,不是「考制評估報告」。制度一改,107年律師錄取率直接降到8.25%(106年9.98%)。 (二)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
過去律師考試及格門檻採「比例制」,即該屆考生的前多少百分比為及格標準,優點是可以避免閱卷標準不一或是考試難易度有別而影響考生錄取及格可能性;缺點(或許也不是缺點)是每年有固定比例的考生及格。針對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蔡部長於備詢時說:「因為那是我們目前國家考試的一個共通的基本門檻,先前律師考試也都有這樣的規定。」蔡部長所謂「過去也有這樣規定」指的是民國90年專技人員考試法的規定,「律師固定比例16%及格制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須達50分」,但該規定隨即在民國92年律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而取消。換言之,部長的意思是,過去曾經採行及格制而現在為什麼不能做?但這個及格制僅使用2年,過去被檢討認為不適宜,為何現在卻又認為是合適的考試制度嗎? (三)400分從何而來?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若真的要訂立及格分數,那要訂多少?門檻「400分」怎麼來的?為何不是500分?600分? 考選部在「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中提到,「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相關規定,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換言之,設置及格制目的希望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惟會議中曾提出甲乙兩案,分別為及格門檻440及400分,最後採取衝擊性較小之乙案(400分),倘及格制目的真的在於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何不就採取較高門檻的440分呢?考選部又何必害怕採取440分會造成通過人數銳減之巨大衝擊?更遑論國家考試分數與律師專業技能是否有正相關。 簡言之,考選部毫無400分門檻設置的正當化基礎。考選部事前沒有進行評估,對於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的論理基礎也不足,最後對於確切的及格分數決定也無科學性、邏輯性的論理。 以上內容引自: https://lovetmac01.medium.com/律師考試之400分門檻-b2dbe4e22c0d 醫學系招生採的總量管制;會計跟建築系有成績保留制;而法律系,一次沒上?對不起明年再來喔。 我們是有招誰惹誰嗎?明明當初也是辛辛苦苦考到文組最頂的成績,卻要面對考制朝令夕改、缺乏正當性的400分荒謬規定。 全部國考就我們最衰,一下寬一下嚴,訴訟還被駁回?? https://www.facebook.com/BERAssociation2017/posts/2959266971010157 https://plainlaw.me/2017/08/19/pass/ 附不合理的詳細論述 大家可以去看看 https://www.facebook.com/BERAssociation2017 這邊附上律師考試改革協會的粉專 希望有更多人關注這個議題 讓法律人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而不是無限重考的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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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dora0602
高考二級口試跟司律二試同一天到底是在...?

12號高考二級筆試放榜 但它表定的口試日期卻跟司律二試重疊 都是12/25 那不就表示兩個只能選一個考嗎? 欸不是 這樣太影響兩個都報的人的權益了吧 已經因為疫情延了這麼多考試 難道不能稍微調一下嗎? 主辦單位可不可以管一下啊 不然對我這種兩個都有報的人真的很不公平耶... (ఠ్ఠ ˓̭ ఠ్ఠ) (ఠ్ఠ ˓̭ ఠ్ఠ) (ఠ్ఠ ˓̭ ఠ్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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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1200daily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壹、事實經過及聲請人陳述要旨 一、事實經過 本件釋憲聲請人張丞旭,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延長羈押獲准,其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46條規定,為聲請人之利益而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同法第40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2項)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聲請人陳述要旨 聲請人主張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未賦予偵查中辯護人對於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致受羈押之聲請人未能於短暫之5日抗告期間內,獲得辯護人及時協助而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與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聲請釋憲,得否受理,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決之。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目的在使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之受裁定人,雖非本件聲請人而係其辯護人,惟該辯護人係為協助被告即本件聲請人有效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其效果及於本件聲請人,是本件聲請人核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受不利益確定終局裁判之人民,其釋憲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相符,業於110年10月27日經大法官受理在案。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審查原則及所涉憲法上之權利 基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第654號、第737號、第762號及第789號解釋參照),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此項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利,已成為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之基本人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項第3款、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及日本國憲法第37條第3項等規定參照)。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判依法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聲明不服,係被告重要之防禦權。從而,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 二、本庭判斷結果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羈押係於裁判確定前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慎重從事為前提(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蒐集相關有利法令資訊以撰寫抗告書狀尋求救濟尤為不易,致其行使防禦權諸多困難,自我辯護功能幾近喪失;更因羈押裁定之法定抗告期間僅有5日,稍縱即逝。受羈押被告於此極為不利之情境下,唯有倚賴具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其提供及時有效之協助,例如獲知卷證資訊、提起救濟等,始能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確保法院裁定羈押之慎重性與最後手段性。 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於17年7月28日制定公布刑事訴訟法之初,採行檢察官決定制,由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羈押之,對於檢察官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處分,僅有被告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縱於71年8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偵查中辯護制度,亦僅有被告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被告之辯護人並無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 嗣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將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改由法官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被告得基於當事人之身分,依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至被告之辯護人,有無抗告權,則有爭議。查刑事訴訟法就法院判決及裁定,於其第3編及第4編分別設有上訴與抗告聲明不服之機制,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乃於其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反觀第4編則無類似規定,致生被告之辯護人得否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之疑義。 系爭規定二可遠溯17年7月28日制定之刑事訴訟法,其第432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迄今之立法沿革,均有完全相同內容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則因年代久遠而無可考。惟經整體觀察其第4編與第3編所定聲明不服之機制,系爭規定二應係考量抗告與上訴之類似性,均為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並維持法院裁判之正確與公平,為免與上訴有關規定重複,故以準用之方式處理。然衡酌法院裁定之大量、急迫與儘早確定等需求,抗告編乃有自為特殊設計之必要。是抗告編若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即不再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系爭規定二所稱之特別規定,例如得抗告事項,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特別規定以所列舉者為限;抗告期間,依其第406條特別規定,僅有5日;抗告法院依其第410條第3項規定,須於收到卷宗及證物後10日內裁定等而言。至就抗告權人而言,系爭規定一僅就受裁定者,區分為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被告之辯護人自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綜上,系爭規定一僅就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得對於法院所為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系爭規定一及二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17】 肆、併予說明部分 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被告之辯護人,依本判決意旨,就被告依法得抗告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自屬當然。又被告依法得聲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議等聲明不服之權利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256條之1規定參照)或依法得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權利規定(例如第18條規定之聲請法官迴避、第200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拒卻鑑定人,第455條之3規定之聲請撤銷協商合意等),因非屬本件釋憲聲請之法規範,自無法合併審理,惟相關機關允宜依本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 二、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抗告權,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5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考題範例: 依憲法法庭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419條規定:「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被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提出上訴,但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B)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不得透由辯護人。 (C)為保障被告權益,被告辯護人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D)除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抗告,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 摘要: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425 考題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518631836287914&set=a.27611502387293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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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板ayunina4018
想請教行政法「委託」、「委任」之辨別

題目 A市政府將該市垃圾清除之工作,委由B市政府處理? 定性是委託或委辦? 解答是認為不相隸屬為委託, 但依我理解,委託限於「同一公法人內不相隸屬之機關」 本題不同公法人間應屬委辦。 不知各位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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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popo5240
請問讀太慢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我是考三等一般行政. 看課文是可以看懂意思, 問題是太慢了... 有時一小時竟然只看2面! 因為看很多高手說讀完一面想不起來內容, 就代表沒讀懂. 記憶力不好,時常看完一面,完全想不起來內容, 只記得一些標題.... 所以我是邊看邊想意思,才勉強能記個大概.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升速度嗎? 畢竟每本學科都近一千頁, 一小時看個3、4面,實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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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swift
考國營還是高普考cp值比較高?

看公職王的資料是這樣: 高考(公務人員): 1.薪資起薪約43,350~46,225元 2.每年調薪3% 3.退休後享月退俸 4.婚喪生育補助2-5個月。 5.子女教育補助金,越高等教育補助越高。 國營事業(以台電職員為例): 1.起薪約37,000元 2.前3年每年調薪3,000-4,000元,之後看規定調整。 3.享年終獎金 (約4個月)。 4.有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等獎金制度。 5.提供在職進修機會 又爬文看了一下發現公務人員頂標薪資大概就100左右 國營事業還有加薪,最頂尖能穩140 而且兩個都準時下班 感覺國營事業cp值更高...? 大家都怎麼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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