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6-10瀏覽 366
第42 條 (決算案)
I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II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這是地方制度法的條文,請問 該管審計機關是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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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1-06-11
這樣看起來,應該是行政院審計部,在各地方政府內設置的「審計處」或「審計室」。
(我只有想到這個🙇希望有用)
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各級審計機關,掌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共為7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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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11
很有幫助!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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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11
祝你備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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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3 則

匿名 · 2021-06-11
這樣看起來,應該是行政院審計部,在各地方政府內設置的「審計處」或「審計室」。
(我只有想到這個🙇希望有用)
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各級審計機關,掌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共為7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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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11
很有幫助!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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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6-11
祝你備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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