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7-09瀏覽 157
如題,主要是針對民訴法§58Ⅱ、Ⅲ之疑問
上課時老師是強調「上訴、抗告、再審」皆屬原程序之續行。
但我看喬律師民事訴訟法,卻指出「上訴」為處分權主義新程序之開啟。
各位怎麼看?
疑問學習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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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7-10
個人想法的話,大概是這樣🙇不好意思
1.處分權主義所涉及的問題核心,應該著重於訴訟程序開啟與終結的權限,原則上只屬於當事人,相關訴訟行為只能由當事人來進行。
2.上訴本身所帶來的效果,是使本案程序繼續系屬而不會因此結束,但與上訴的撤回會造成本案確定不同,提起上訴本身並不能終結案件,也不是新案件程序的開啟。
3.承上,個人想法上是覺得,上訴行為影響案件的程序存續,固然有涉處分權,但是因為上訴並不會、也無法單方面的終結訴訟,不至於對當事人產生立即不利的影響,所以一般的參加人能在不違反被參加人的意思下代其提起上訴,而獨立輔助參加人(62條)甚至能夠不受被參加人意思拘束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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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7-11
謝謝,推論詳細
所以樓上的意思也是偏向上訴無涉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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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2 則

匿名 · 2021-07-10
個人想法的話,大概是這樣🙇不好意思
1.處分權主義所涉及的問題核心,應該著重於訴訟程序開啟與終結的權限,原則上只屬於當事人,相關訴訟行為只能由當事人來進行。
2.上訴本身所帶來的效果,是使本案程序繼續系屬而不會因此結束,但與上訴的撤回會造成本案確定不同,提起上訴本身並不能終結案件,也不是新案件程序的開啟。
3.承上,個人想法上是覺得,上訴行為影響案件的程序存續,固然有涉處分權,但是因為上訴並不會、也無法單方面的終結訴訟,不至於對當事人產生立即不利的影響,所以一般的參加人能在不違反被參加人的意思下代其提起上訴,而獨立輔助參加人(62條)甚至能夠不受被參加人意思拘束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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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7-11
謝謝,推論詳細
所以樓上的意思也是偏向上訴無涉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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