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8-20瀏覽 195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I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II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第 440 條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想請教
如果今天訴之利益僅100萬,10/20收受二審判決。
此時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是依§398Ⅱ;10/20確定
或依§440;11/0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疑問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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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1-08-24
個人看法:若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判決,依照第398條第2項規定,於宣示時,或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也就是說法院於言辯終結後,法官會定期日宣判(當事人可到庭聆判,也可以不到庭),宣判後該判決即告確定,或不宣示者,於公告在法院公布欄時確定,而當事人收送送達時間通常都是宣判或公告後好幾天(書記官要做判決正本需要時間),故確定日期也不是以當事人收受送達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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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8-29
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12972號
要旨
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或自為判決,因不得再上訴,其判決如經言詞辯論者,應於宣示時確定;如未經言詞辯論者,則於公告時確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以為判決宣示或公告日期之證明
全文內容
92年9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第398條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或依同法第478條規定自為判決(第479條已刪除),因不得再為上訴,是其判決如經言詞辯論者,應於宣示時確定;如未經言詞辯論者,則於公告時確定。當事人欲取得判決宣示或公告日期之證明,得依同法第39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俾憑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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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3 則

匿名 · 2021-08-24
個人看法:若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判決,依照第398條第2項規定,於宣示時,或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也就是說法院於言辯終結後,法官會定期日宣判(當事人可到庭聆判,也可以不到庭),宣判後該判決即告確定,或不宣示者,於公告在法院公布欄時確定,而當事人收送送達時間通常都是宣判或公告後好幾天(書記官要做判決正本需要時間),故確定日期也不是以當事人收受送達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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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08-29
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12972號
要旨
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或自為判決,因不得再上訴,其判決如經言詞辯論者,應於宣示時確定;如未經言詞辯論者,則於公告時確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以為判決宣示或公告日期之證明
全文內容
92年9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第398條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或依同法第478條規定自為判決(第479條已刪除),因不得再為上訴,是其判決如經言詞辯論者,應於宣示時確定;如未經言詞辯論者,則於公告時確定。當事人欲取得判決宣示或公告日期之證明,得依同法第39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俾憑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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