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3-04-16瀏覽 51
甲認為丙名下一土地S為自己所有,因而對丙提起訴訟,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土地S之裁定假處分進行強制執行。 於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終局確定判決對丙之土地S聲請查封拍賣 關於強執競合通常以終局優先為原則,因此競合方面不做討論。 小弟好奇的是,甲如果要救濟,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假處分限制丙處分土地S,但所有權依然在丙名下,甲若要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要有所有權才能為之嗎? 對於這種情形,甲是否應將丙及乙列為共同被告,才能以利益關係人身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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