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大三生要求未參與宿營的新生們繳交宿營費

校園2023-09-22@penguinnn
某大學的大三生,依新生們「有填寫google表單報名參加宿營」為由,要求未繳交費用、未參加行程,且已於數天前告知無意願參與宿營的新生們,仍須繳交等同其餘參加學生所繳的——數千元之活動費用,態度強硬。
據此,想詢問該大學的大三生主張「填寫google表單即表示訂立契約,具有法律效果,無權於事後反悔,必須繳交全額活動費用」的論述,是否合情、合理,及合法?
2
0
406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

Like this Post?

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吧!

熱門留言
ej236967
填寫報名表單,雙方就宿營活動內容已經達成合意,應可認為契約成立。
如果契約已經成立,那雙方就有必須負擔按照契約內容來履行的權利與義務,舉辦活動方有提供活動的義務及收受報名費的權利;而報名參加方有繳納費用的義務及參與活動的權利。
報名參加方如果於報名後反悔,想取消參加,應視取消的事由為何,而有不同處置方式。
1、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參加方無法參加宿營活動,舉辦方也因此免除提供活動的義務,此時參加方不用繳納報名費,舉辦方也不用提供活動。(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2、但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參加方的事由,導致參加方自己無法參加活動,那舉辦方得請求對待給付,也就是舉辦方可以向參加方要求繳納報名費用。(民法第267條本文)
3、但若因為舉辦方因為不用讓參加方參加活動而獲有利益,應該從起請求參加方為對待給付中扣除所獲利益。例如,原本參加方全程參與活動必須繳納3000元,但因為參加方基於個人事由而不參加活動,那舉辦方還是可以請求參加方繳納3000元,不過因為參加方沒有參加活動,讓舉辦方可以因此減少準備的材料、器具或餐食的費用500元,那就必須從請求的3000元內扣除這500元,所以只能請求2500元。(民法第267條但書)
4、不過還是要看一下相關報名資訊,有沒有寫到報名了卻退出不參加的收費、退費方式,如果有額外約定,且該約定未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可依照契約約定內容來處理。若無約定,那就是回到民法的一般規定來處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266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第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2023-09-255
penguinnn
十分詳盡,非常感謝!🙏
2023-09-262
留言
penguinnn
十分詳盡,非常感謝!🙏
2023-09-262
ej236967
填寫報名表單,雙方就宿營活動內容已經達成合意,應可認為契約成立。
如果契約已經成立,那雙方就有必須負擔按照契約內容來履行的權利與義務,舉辦活動方有提供活動的義務及收受報名費的權利;而報名參加方有繳納費用的義務及參與活動的權利。
報名參加方如果於報名後反悔,想取消參加,應視取消的事由為何,而有不同處置方式。
1、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參加方無法參加宿營活動,舉辦方也因此免除提供活動的義務,此時參加方不用繳納報名費,舉辦方也不用提供活動。(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2、但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參加方的事由,導致參加方自己無法參加活動,那舉辦方得請求對待給付,也就是舉辦方可以向參加方要求繳納報名費用。(民法第267條本文)
3、但若因為舉辦方因為不用讓參加方參加活動而獲有利益,應該從起請求參加方為對待給付中扣除所獲利益。例如,原本參加方全程參與活動必須繳納3000元,但因為參加方基於個人事由而不參加活動,那舉辦方還是可以請求參加方繳納3000元,不過因為參加方沒有參加活動,讓舉辦方可以因此減少準備的材料、器具或餐食的費用500元,那就必須從請求的3000元內扣除這500元,所以只能請求2500元。(民法第267條但書)
4、不過還是要看一下相關報名資訊,有沒有寫到報名了卻退出不參加的收費、退費方式,如果有額外約定,且該約定未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可依照契約約定內容來處理。若無約定,那就是回到民法的一般規定來處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266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第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2023-09-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