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bystinson
概念是,有傷害行為事實,有傷害結果,並能舉證,才能成立完整案件。
程序上,如果確無關系事實,且有生損害,請於相關證據(含捏造事實及所生傷害,比如你們的校規有禁止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老師的行為意圖構陷你有違反校規,諸如此類)收集後向學務處提出該師不當管教。
但實務上會請你家長來學校提出正式指控,因為在法律上,未成人的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皆需輔助。
所以,如該師確有:1.持續收集學生活動紀錄,2.捏造事實,3.並向學生家長通知,以上行為。而你又確實收集到以上行為的證據,且,這些行為對你造成傷害,該師可能才能成立不當管教。
想知道更多資訊,請搜尋不當管教,含司法院裁判書,行政及懲戒部份。
先知自己的義務,了解自己的權益,才能運用法律規定而不傷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