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1-10-11
【有圖】參考書➕解題書📖
想要禮包求按讚(*¯︶¯*)
同學們對書籍或是法律系職涯有興趣的話都歡迎留言討論哦~
① 植憲 憲法解題概念操作
✏️編排清晰,可以快速理解大法官解釋,尤其是基本權解題架構。
📋老師因為到輔大教書,暫時離開補教界。我在老師的課堂上旁聽一年,上課的完全是提點書籍重要部分。
②歐律師 憲法解題書
✏️擬答寫的清晰扼要,和實際考試的篇幅相同。對於重要的解釋也會多次提點
📋利用這本書在本校大刀老師的OpenBook考試獲得不錯的分數。
-
我在升大二暑假開始到某產業公會的法務組有薪實習,同時也知道社會上還有很多產業需要法律人的能力。想和大家說學習法律的成功樣板絕對不只有國家考試(司律/公務員)、企業法務兩條路,對有興趣的領域就大膽邁進吧!
-
#最罩參考書
[書籍封面]
https://i.imgur.com/AkarcwT.png

https://i.imgur.com/eAKXeIT.png
👍 12
📝 國考2021-07-10
91 民航 三等 飛航管制、航空通信:憲法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最新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A)總統府秘書長 √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
解題思路: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人民、法人窮盡救濟途徑後,仍認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或立法委員依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可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選項BCD皆為中央機關,故符合前揭要件,可聲請釋憲,惟選項A既非機關也非立法委員,雖可認其為人民,但須於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可依大審法聲請釋憲。
然釋字第76號與釋字第470號均是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函請司法院聲請釋憲,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誠屬遺憾。所幸大法官勇於改正缺失,於做成釋字第541號時,於其理由書第一段,糾正此錯誤。
------------------------------------------------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B, C, D)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J541 理(摘)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B)而非總統府秘書長(A),合先敘明。
J541 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摘)
聲請函中提及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核示之正確解讀,應是總統指示總統府幕僚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以總統名義聲請釋憲,而非交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可是早於民國八十七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七0號解釋時,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致造成此次聲請釋憲案,仍依據往例辦理之結果,誠屬遺憾。大法官理應自責,並應勇於改正缺失,可惜大法官於本件釋憲案改正自己錯誤後,卻未要求聲請人補正,反根據首開核示逕行認定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以期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本席實難苟同。
👍 6
📰 生活法律2021-05-21
釋字803還在持續翻騰,釋字804又立刻引起討論!
今天又有新的釋字出來了!針對重製光碟罰的比其他著作權侵害行為更重的規定,大法官表示「本次解釋全部合憲」!!
https://m.youtube.com/watch?v=Et_4mm10JKY&feature=youtu.be
不知道後續會不會成為平等原則新的適用標準,而且畢竟這樣的全部合憲解釋,對聲請人來說肯定是不太希望看到的😥想必會是新的焦點
🙇著作權法相關專業的大大有什麼想法嗎!!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