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主建物為3層樓公寓,土地權狀30坪(1-3樓共同持有),前方道路退縮5坪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簡單來說就是5坪為既成道路。 公寓住戶有默契的都知道一樓門口都給1樓住戶停車,因1樓長住戶時間不在,所以3樓的住戶就會停放車輛,但時常有外地車輛停放於該公寓前方之私人土地,造成停車上的困難,目前既成道路仍屬於私人土地,政府並未徵收,是否能主張在不影響公眾使用之前提下,優先使用權,並排除侵害。
朋友能算代領使者嗎? 範例上面是說妻子跟秘書算 那朋友不知道算不算 不常聊天但基本上都在一起玩的?
之前是看網路影片來寫筆記 這次想說試試看自己看書做筆記 希望有人能幫我看看 是否有什麼是多餘的 什麼是漏掉的 再麻煩各位了😌🙏💖 https://i.imgur.com/N1nJSMg.jpeg
請問大家會把板書撕開來貼在書上面當重點嗎?
因為老闆在八月某一天突然資遣我,叫我當天下班後就不要再來上班了,但是因為老闆的營業額有超過國稅局需要開發票的額度,所以當天我要離開公司前,拍了公司pos 機的年報表、日報表,後續老闆告了我妨害電腦使用,但後續我直接跟老闆表明我那是要拿去國稅局檢舉的(我至今尚未拿去國稅局檢舉),老闆直接說要跟我和解不告我妨害電腦使用了,說要好聚好散。所以想問各位懂法律的人,要怎麼寫這份和解書⋯?要怎麼才能具有法律效應? 感謝各位大大
我家人在市場會車時 撞到久棄置無人的保麗龍箱 問附近居民也不知道誰的 家人跟車都沒事 之後警方卻以肇事逃逸開單 請問法律前輩 我應該怎麼處理 請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