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圖書館有放一大箱報廢圖書,老師說想要的可以拿走,若學期末還有剩就要全部丟掉了,請問學校老師允許讓我們拿走是法律允許的還是老師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若拿走學校報廢圖書法律上是允許的,那可以拿去二手書店賣嗎,因為報廢圖書滿多是50多年的絕版老書了,感覺丟掉好可惜,賣給二手書店至少還能存於世上。
學校圖書館有放一大箱報廢圖書,老師說想要的可以拿走,若學期末還有剩就要全部丟掉了,請問學校老師允許讓我們拿走是法律允許的還是老師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若拿走學校報廢圖書法律上是允許的,那可以拿去二手書店賣嗎,因為報廢圖書滿多是50多年的絕版老書了,感覺丟掉好可惜,賣給二手書店至少還能存於世上。
各位法律大神好,家裡最近賣房。 簽約時買家照理應該要帶40萬定金,但對方只賣房定金簽約時沒有全額拿到,解約的話,其他的錢還能跟對方要嗎帶了10萬現金,其餘30萬有在條約上備註,在3/10前付清。 但條約中也有提到需要在10日內讓樓下鄰居同意此房做工程,否則<無條件解約> 因為沒有成功讓鄰居同意,所以目前對方不買了,那定金剩餘的30萬還能拿到嗎? 不確定那個<無條件解約>是針對此張合約上的所有內容,讓還清剩餘30萬無效化;還是買房交易無條件取消這件事。 再請各位大神解惑了,小妹感激不盡🙏🏼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主建物為3層樓公寓,土地權狀30坪(1-3樓共同持有),前方道路退縮5坪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簡單來說就是5坪為既成道路。 公寓住戶有默契的都知道一樓門口都給1樓住戶停車,因1樓長住戶時間不在,所以3樓的住戶就會停放車輛,但時常有外地車輛停放於該公寓前方之私人土地,造成停車上的困難,目前既成道路仍屬於私人土地,政府並未徵收,是否能主張在不影響公眾使用之前提下,優先使用權,並排除侵害。
朋友能算代領使者嗎? 範例上面是說妻子跟秘書算 那朋友不知道算不算 不常聊天但基本上都在一起玩的?
之前是看網路影片來寫筆記 這次想說試試看自己看書做筆記 希望有人能幫我看看 是否有什麼是多餘的 什麼是漏掉的 再麻煩各位了😌🙏💖 https://i.imgur.com/N1nJSMg.jpeg
請問大家會把板書撕開來貼在書上面當重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