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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shan1013
客人性騷擾,公司不處理

側錄公司的監視器畫面,有沒有罪? 這樣的監視器畫面,可以當證據嗎? 對方是客人,公司秉持顧客至上,所以不願意提供我證據(監視器),而且拖了一個月才給我回應,現在又說監視器已覆蓋,無法還原。 事發當時,我有自己去調監視器翻拍,公司的不處理、不理會,現在我想自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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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jkl60615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想詢問一下.. 刑法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表示直系血親尊親屬犯271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是否亦罰未遂跟預備? 2.如今天考題問「對自己的媽媽或爸爸犯殺人未遂或預備」,那標題罪名是寫272條未遂or預備罪嗎?還是272+271的第2或第3? 有點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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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bonnie922
97司法事務官考古請益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甲忍痛以行動電話發簡訊 給乙,請乙協助破案,並表示願將賠償權利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告死亡,不久乙 查得肇事者為丙。 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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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onnie7404
網路詐騙案件 幫忙匯款

其實是我室友她這週出了點事情,她就是4月的時候缺錢,然後在網路上找到了兼職,結果這個兼職的工作內容也不太清楚,她就把自己的帳號及電話給了這個兼職公司 接下來她收到對方給他的款項,她就把這筆款項聽人家的話匯款出去了! 結果她的帳號就被凍結了! 這些事情是在自己沒辦法領錢的時候發現的 然後我就在沒課的時候陪她去報案、跑銀行等等的 把事情跟警方報案、把她的帳號先暫時不要動用、請銀行停用這樣 結果就在銀行處理的時候…. 銀行跟我還有室友說明她的帳號因為金流異常所以被列為警示戶還有凍結的狀況… 而且這件事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 請我室友等待受法院傳票及去法院開庭 我想問如果受害者沒報案的話,我的室友有機會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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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nako520
未休完特休跟補休還要延後一年才能請領?

https://i.imgur.com/6OOApxz.png 我是想問特休週期滿未休完就能換錢,還是需要多等一年,請問有沒有相關的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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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nako520
請問有人能解答關於特休補休換薪的解釋嗎?

我今年112/5/16到期111的特補休都沒有放假想要換錢,請問是要等113/5/16才能請領嗎?有沒有法規依據 https://i.imgur.com/qJmfio2.png 抱歉我可能沒有說清楚,我是想問特休週期滿未休完就能換錢,還是需要多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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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nnayony
是否符合學校申訴條件

我們學校前陣子舉辦球類比賽 學校頒布了一個「競賽規程」裡面有註明相關比賽規定 但是活動當天指導老師(體育組)卻未依規程上的比賽規定執行 如:參賽人員不在名單上,不得上場等 而是以通融的方式處理 進而侵害到其他參賽者的權益 針對該事件 想請問我可以用「教師未遵守自訂規程以違背本校章則不當」為具體理由進行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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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1232873
有關於刑法的問題

某市政府建管單位按違章建築拆遷辦法,依法核定A所有座落於某巷83號老舊危樓為違建,並公告拆除期限。 拆除單位之工務局,指派交由大隊長甲於某日前往指揮執行對於A宅之拆除任務,未料,因拆除文件列印略有模糊,致甲誤將83號看成33號之B宅,由於B宅因全家移民,現無人居住,拆除公務迅速完成,33號之B宅遭夷為平地。 試問依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甲之刑責可能為何? 這題該如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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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minato510134
刑法申論這樣寫是否需要改善?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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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lbby799
不動產持分買賣問題

請問一下 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 甲、乙持分總占60% 丙持分40% 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 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 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 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 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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