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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joyjoy7879
法律學分班⋯⋯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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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jiaqing2003
刑法申論題請益

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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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duncansu
損害賠償與否

如果甲在路上被乙開車撞擊受重傷,路過的計程車司機丙將其載去醫院,事後可請求甲支付計程車費,並就其衣服及車子受血水污染請求損害賠償嗎? 煩請各位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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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jeongyeon
軍職夫妻同職位同單位之適法性問題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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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ackstudent142
討論十八歲公民權修法(不修憲)可能性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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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believemyself
推薦的題本

大家好,我是今年初入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沒有推薦的民總、刑總以及憲法權力分立篇的題本或是有沒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取一些練習題,麻煩各位引薦了🙏經過上周的期中考後,我的成績簡直慘不忍睹,想說原因應該出自於平時沒有在進行申論題和實例題的練習,所以想求助於各位,麻煩您們提供我一些資訊了,謝謝您們🙇‍♀️ ps.從開學到現在我的直屬都沒有來找過我,我也不知道我的直屬是誰,因此向直屬要相關的期中和期末考古題這個管道我是無法採取的🥲再麻煩各位提供資訊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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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a2524492
請問一下這裡的警械使用條例 是不是要與時俱進?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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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yhcmlc2
票據法ㄉ問題 救救me

學業問題(一) 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王澤鑑老師與李欽賢老師均認為非基於公司目的範圍而為之票據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僅構成票據抗辯原因,那修法後沒有這個限制是不是就一律有效了? 學業問題(二) 陳揚的票據法參考書裡面說:若採單獨行為發行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票據行為仍得因法代事後承認而生效。 為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事先取得同意所為單獨行為不是一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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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pcyabc8
法律系升學準備

大家好!我是這屆高三學測生 目標為法律系 想知道能在學測後做些什麼讓二階的備審資料更加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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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pear881220
民法第991條撤銷問題

民法第991條:「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所以如果未得受監護人父母同意之下結婚,未逾一年卻已經懷胎者,應否類推適用第989條或第990條規定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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