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申訴 為何自家門前不能停機車 很奇怪 檢舉達人都可以隨便拍別人車牌檢舉嗎
我和朋友想去ktv但未成年
如果諮詢律師相關問題後,並沒有打算委任此律師,律師會因為尋求業績跑去與自己提供的業務資訊的對手合作來對付我們嗎?如果有是觸犯法律的嗎? 因為不太懂法律跟人心,因此上來想詢問
竊取故意的認知範圍需不需要到行爲人認識到爲自己或第三人的所有係屬不法?還是只要認知道竊取他人所有之動產即可?
如果今天甲把乙的東西撞爛了 但事後乙把甲的物品修好了 甲是否有權要求乙付精神賠償費
最近因工作在讀侵入住居罪, 親戚同住一屋,兩人互告,院方認其中一人告對方侵入住宅,非所有權人,無合法告訴權,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查了資料後,發現現在實務對保護法益有好幾說: 監督權說、屋主權說、住居自由權說 請問如果兩人都有經屋主的同意,而進入該屋,但其中一方不同意對方進入該屋,在住居權的衝突下,誰才是此罪的合法告訴人?
學生目前高三學測完,以後想考司法官,想知道中段學校當中有沒有推薦的學校,推薦內容包含師資、硬體、軟體資源、同儕、校譽、校園內外環境等。 身為台北人,高大法律值得我跑到高雄就讀嗎?還是輔大法律比較符合比較利益?
關於本條的內容 1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意思是 要約人的撤回通知因非可歸責於要約人因素而遲到,而被做出承諾相對人得知後,相對人要告知要約人「撤回遲到了」的意思嗎? 即告知要約人→撤回要約不生效,契約成立 怠於告知或不告知→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在這裡想了有點久😅
女方由於發現男方有道德問題、因為已經懷孕八個月無法施行人工流產。 在不願與男方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下所生的小孩、撫養權歸屬問題? 以及能否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用?
我的老師是講說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不同,只有重要的包攝錯誤才會適用禁止錯誤的法理來處理(重要的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值得被原諒的情況),但是我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王皇玉教授是把包攝錯誤歸類於禁止錯誤中的直接禁止錯誤裡,兩個哪一個才是對的??麻煩各位法律高手的幫忙,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