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費城檢察長控告馬斯克,因馬斯克在搖擺州贈送100萬美元給已登記選民,疑似有幫助川普當選、賄選之嫌。 請問…若以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論述,其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我自己是生存遊戲迷 喜歡掛著對講機出門 快開學升高中 想請問 如果對講機帶到學校 被同學摔了 那算是損壞他人財物 還是其他的法條? 應該請學校處理還是報警處理? 還有如果報警處理能不能立案 (對講機價值大約2500.NTD)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非告訴乃論罪存在告發嗎? 如果有人目睹殺人事件告訴檢察官就算是告發嗎,也就是讓檢察官知悉此案件? 告發的案例有哪些,常常發生嗎? 若事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的弟弟無告訴權嗎?
若經由一審後,被告原告雙方皆同意判決結果,則此審判可以定案了嗎
去年四月所有家當寄放朋友倉庫,每個月收一千,五月忘了繳,六月底聽他弟說寄放東西怎沒了,馬上問朋友,他只簡單一句丟垃圾車了,問裡面學徒說月初就丟了。。。。。。他很清楚我只帶兩套衣物在身邊,天氣冷時只能怪自己,,說真的沒貴重有價值的東西,但是爸媽僅有的遺物和一些紀念的東西。。當時不知道該告他什麼,,現在已快一年還是過不去,整年以淚洗面,氣他怎能這樣做,且丟了也沒通知,知道時已過將近一星期,,,還問他是丟每天收取的垃圾車還是叫大行家具的垃圾車,,總是不給答案,,學徒也是不說,,,事後學徒還強辯說他沒說什麼時候丟的所以他不知道,跟本是說謊。。。。。。。所有東西都有照片存證,學徒說的話也全有存證…………存證裡還有日期也可清楚看到有些東西被拿走了,只是當時想說算了只拍下照片而已,,最後說丟了,,四個上鎖的皮箱垃圾車會收嗎?遺棄和侵占當時都想告,但大家都說沒值錢東西所以他也不用什麼賠…… 重點是,直到現在我還每天都在痛哭爸媽的遺物全沒了很多重要的東西如家書照片全沒了,譴責自己的心態揮之不去,時常有對不起老爸的尋死念頭,,, 教教我現在告他是不是真的太晚了,那精神賠償呢?沒辦法看他這樣當沒發生一樣,明知道回不來了,但就是沒辦法,,逼得我真的不能不去看精神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