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4-11-15
馬斯克挺川普送錢疑賄選爭議
近日美國費城檢察長控告馬斯克,因馬斯克在搖擺州贈送100萬美元給已登記選民,疑似有幫助川普當選、賄選之嫌。 請問…若以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論述,其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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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4-11-15
近日美國費城檢察長控告馬斯克,因馬斯克在搖擺州贈送100萬美元給已登記選民,疑似有幫助川普當選、賄選之嫌。 請問…若以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論述,其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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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11-03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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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10-19
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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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8-28
我是準大一生,趁暑假去打工讀,但在最後一天做錯事,老闆要求賠償 具體內容如下: 我工作地點為一個食物小做坊,主要做的是食物包裝跟裝箱,但我在工作中疏忽導致兩箱食物不新鮮,老闆說食物不可能賣出去我要全額買下而且是用賣的價錢非成本價去買(跟事發當下我也有道歉),然後他說他自己算完再從我薪水扣,再匯給我,整體內容大致這樣。 (內容物價錢大約6000NT) &還有就是我工讀老闆沒幫我保任何保險跟福利正常嗎?(員工低於5人) &我能跟老闆要求勞退嗎? ps.我做了3個月 前兩個月未成年後一個月成年 <非常感謝各位願意看完這篇文章> (有任何建議都可以在下面留言,謝謝各位) 有任何不對的地方歡迎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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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08-26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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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08-26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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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4-08-20
我自己是生存遊戲迷 喜歡掛著對講機出門 快開學升高中 想請問 如果對講機帶到學校 被同學摔了 那算是損壞他人財物 還是其他的法條? 應該請學校處理還是報警處理? 還有如果報警處理能不能立案 (對講機價值大約25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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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4-08-12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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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4-08-10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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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06-16
非告訴乃論罪存在告發嗎? 如果有人目睹殺人事件告訴檢察官就算是告發嗎,也就是讓檢察官知悉此案件? 告發的案例有哪些,常常發生嗎? 若事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的弟弟無告訴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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