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法條國考.2024-08-12.@sohard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法律知識國考考試疑問發問23350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 馬上使用搜尋引擎 🔍Like this Post?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吧!熱門留言mik147123第 5 條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中的「應作為期間」就是條文內所說的「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政府應該在法定期間內做出決定」所以如果人民申請的案件,性質上不用經過訴願程序,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一樣要等到這個「法定期間」屆滿後,才能認定政府不作為,因而受有損失。2024-08-12.2sohard謝謝❤️我懂了~~2024-08-12.1留言sohard謝謝❤️我懂了~~2024-08-12.1mik147123第 5 條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中的「應作為期間」就是條文內所說的「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政府應該在法定期間內做出決定」所以如果人民申請的案件,性質上不用經過訴願程序,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一樣要等到這個「法定期間」屆滿後,才能認定政府不作為,因而受有損失。2024-0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