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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童軍總會條例

章號
Cap. 100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7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將香港童軍總會成立為法團,並推廣和保障其活動。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徽章的派發
第a條

總會指定採納以供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第b條

包括有“Scout”字眼、(a)段所提述的任何標誌或“童軍”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第4條未獲授權而管有徽章
第a條

總會指定採納以供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第b條

包括有“Scout”字眼、(a)段所提述的任何標誌或“童軍”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第5條管有未經許可的徽章
第a條

任何器件,而該器件與總會指定採納以供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極為相似,以致會導致他人相信該器件即為該等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第b條

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而該等字眼或字樣與通常用以形容童軍的字眼或字樣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

第6條錯誤行使權限

任何童軍不得憑藉佩戴、攜帶或帶有總會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圖在不按照會章的規定下,強制執行或行使權限。

第7條未獲授權的團體

(1) 任何人不得成立未經總會授權而聲稱或看來是“Scouts”的任何組織,或成立任何組織(該組織並非總會,卻使用“Scouts”的名稱或“童軍”的中文字樣,或與上述兩項名稱其中任何一項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的名稱,而不論該名稱是以任何語文所定,亦不論該名稱是否另加其他字眼或字樣),或成立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在未經妥為授權下看來是或聲稱是與總會有關連的任何組織,亦不得從事與任何該等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任何該等組織的成員。

(2)

第1條

任何人不得成立未經總會授權而聲稱或看來是“Scouts”的任何組織,或成立任何組織(該組織並非總會,卻使用“Scouts”的名稱或“童軍”的中文字樣,或與上述兩項名稱其中任何一項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的名稱,而不論該名稱是以任何語文所定,亦不論該名稱是否另加其他字眼或字樣),或成立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在未經妥為授權下看來是或聲稱是與總會有關連的任何組織,亦不得從事與任何該等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任何該等組織的成員。

第2條
第8條罰則

任何人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9條成立為法團

(1) 香港童軍總會是一個法團,由當其時出任總會以下職位的人組成 —— (a) 會長;

(b) 香港總監;

(c) 執行委員會主席;

(d) 秘書;及

(e) 司庫。

(1A) 法團得永久延續,可在所有法院起訴與被起訴,以及須備有並可使用法團印章。

(2)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總會的會長、香港總監、執行委員會主席、秘書或司庫的職位,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6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3)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第a條

會長;

第b條

香港總監;

第c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

第d條

秘書;及

第e條

司庫。

第1A條

法團得永久延續,可在所有法院起訴與被起訴,以及須備有並可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總會的會長、香港總監、執行委員會主席、秘書或司庫的職位,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6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第3條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9A條有職守人士的副手

(1) 凡所指明的任何有職守人士因疾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履行根據本條例由他所行使或執行的權力或職務,該等權力或職務可由其副手行使或執行。

(2) 會長的副手須為經會長提名為其副手並按照會章獲委任的其中一名副會長。

第1條

凡所指明的任何有職守人士因疾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履行根據本條例由他所行使或執行的權力或職務,該等權力或職務可由其副手行使或執行。

第2條

會長的副手須為經會長提名為其副手並按照會章獲委任的其中一名副會長。

第10條法團的權力

(1) 總會有權獲取、購置、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置、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與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2) 總會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總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船隻、貨品或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如任何公司、機構、社團或協會的活動或宗旨與總會的活動或宗旨相關或相近,總會可購置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和承擔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法律責任或承諾。

第1條

總會有權獲取、購置、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置、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與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第2條

總會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總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船隻、貨品或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3條

如任何公司、機構、社團或協會的活動或宗旨與總會的活動或宗旨相關或相近,總會可購置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和承擔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法律責任或承諾。

第11條文件的簽立

按規定須由總會簽署的一切文書,須由會長及第、(c)、(d)及(e)條所指明的其中一人簽署,而按規定須蓋上總會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則須在會長及上述條文所指明的其中一人面前蓋章。

第12條內部管理

一切內部管理事宜,均須按照會章的規定解決和執行。

第13條保留條文
37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童軍總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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