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訂定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蘭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根據聯合王國的法律獲批准成為一間根據在當其時有效的《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該公司可成為一間如此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為附帶和附屬於此事的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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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所用的字及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義與《公司條例》()中該等字及詞的涵義相同。
(2)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所用的字及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義與《公司條例》()中該等字及詞的涵義相同。
(1) 本公司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將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處長,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處長須將該等文件保留和登記。
(2) 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是 —— (a) 本條例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b) 賦權本公司成為一間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聯合王國國會法令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c) 由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據聯合王國《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為法團的證明書的經核證副本一份;
(d) 一份關於香港辦事處的座落地點的通知,而該辦事處乃一經處長發出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者;
(e) 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而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格式須為將來在處長發出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時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生效所採用者;
(f) 已交付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報表的經核證副本一份(該周年申報表所截至的日期須為該周年申報表依據第(1)款交付處長的日期),連同依據聯合王國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須與該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g) 截至向處長交付申請表的日期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報表,該申報表須採用就《有關條例》而訂明的格式,並須載有該條所指明的詳情;及
(h) 就每項本公司所設定且相關的債項仍未償付或清償的押記(屬於符合《有關條例》(a)至(i)段所載的任何一項描述的押記)(如有的話)而言,就《有關條例》而訂明的詳情及設定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如有的話)的經核證副本,以及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押記登記冊上關於該項押記的記項的經核證副本,但如並無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則須改為向處長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作出的法定聲明,表明並沒有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
(3) 在本公司當作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時,它須向處長繳付$1,140,000的費用,而對於根據《公司條例》()就於任何時間將在轉移日期列於本公司的股份溢價帳貸方的任何款額資本化而須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本公司均獲豁免。
本公司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將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處長,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處長須將該等文件保留和登記。
本條例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賦權本公司成為一間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聯合王國國會法令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由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據聯合王國《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為法團的證明書的經核證副本一份;
一份關於香港辦事處的座落地點的通知,而該辦事處乃一經處長發出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者;
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而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格式須為將來在處長發出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時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生效所採用者;
已交付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報表的經核證副本一份(該周年申報表所截至的日期須為該周年申報表依據第(1)款交付處長的日期),連同依據聯合王國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須與該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截至向處長交付申請表的日期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報表,該申報表須採用就《有關條例》而訂明的格式,並須載有該條所指明的詳情;及
就每項本公司所設定且相關的債項仍未償付或清償的押記(屬於符合《有關條例》(a)至(i)段所載的任何一項描述的押記)(如有的話)而言,就《有關條例》而訂明的詳情及設定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如有的話)的經核證副本,以及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押記登記冊上關於該項押記的記項的經核證副本,但如並無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則須改為向處長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作出的法定聲明,表明並沒有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
在本公司當作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時,它須向處長繳付$1,140,000的費用,而對於根據《公司條例》()就於任何時間將在轉移日期列於本公司的股份溢價帳貸方的任何款額資本化而須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本公司均獲豁免。
(1) 所指明的文件一經登記及所指明的費用一經繳付後,處長須在用於登記根據《有關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的登記冊上記入本公司的名稱,即“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並須發出一份經他簽署的關於本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該證書須經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名稱的更改(如有的話)及本公司的註冊由英格蘭轉移至香港,並述明本公司是一間有限公司。
(2) 在轉移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 —— (a) 本公司當作為一間根據《有關條例》妥為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ab)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擴及並適用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連的人和事宜;
(ac) 本公司能夠行使一間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所有職能,並具有永久延續性及法團印章;
(ad) 本公司一旦清盤時,成員一如《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述,有分擔提供公司的資產的法律責任;及
(b) 《有關條例》的第XI部不再適用於本公司,而處長須保留其認為適合保留的與本公司有關並依據該部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XII部登記或註冊的文件。
(3) 本條例並無以下效用 —— (a) 設立新的法律實體;
(b) 損害或影響本公司的連續性;
(c) 影響本公司的財產;
(d) 致令任何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致令任何針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
(e) 影響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權利、權力、權限、職責、職能、法律責任或義務,但在本條例所訂明的範圍內者除外。
(4) 處長依據第(1)款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以下事項的不可推翻的證據:本條例關於註冊及其先決及附帶事宜的所有規定均已獲遵從,以及本公司在該證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是一間根據《有關條例》及本條例妥為註冊的公司。
所指明的文件一經登記及所指明的費用一經繳付後,處長須在用於登記根據《有關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的登記冊上記入本公司的名稱,即“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並須發出一份經他簽署的關於本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該證書須經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名稱的更改(如有的話)及本公司的註冊由英格蘭轉移至香港,並述明本公司是一間有限公司。
本公司當作為一間根據《有關條例》妥為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擴及並適用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連的人和事宜;
本公司能夠行使一間根據《有關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所有職能,並具有永久延續性及法團印章;
本公司一旦清盤時,成員一如《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述,有分擔提供公司的資產的法律責任;及
《有關條例》的第XI部不再適用於本公司,而處長須保留其認為適合保留的與本公司有關並依據該部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XII部登記或註冊的文件。
設立新的法律實體;
損害或影響本公司的連續性;
影響本公司的財產;
致令任何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致令任何針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
影響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權利、權力、權限、職責、職能、法律責任或義務,但在本條例所訂明的範圍內者除外。
處長依據第(1)款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以下事項的不可推翻的證據:本條例關於註冊及其先決及附帶事宜的所有規定均已獲遵從,以及本公司在該證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是一間根據《有關條例》及本條例妥為註冊的公司。
(1) 《公司條例》()第及(b)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2) 為免生疑問,並即使《有關條例》或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任何規定 —— (a)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須在大會上提交本公司省覽的首份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須是轉移日期所屬的本公司財政年度的損益表及截至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
(b)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須舉行的首次大會,不得遲於上文(a)段所提述的財政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的9個月舉行;及
(c)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及須提交的首份申報表,須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舉行本公司大會的日期(如早於該日期,則須截至在轉移日期後舉行的本公司首次大會的日期),並須在舉行該次大會的日期後28天內遞送予處長。
(3) 《有關條例》對本公司具有效力,猶如在該條中對“訂定日期”的提述是對轉移日期的提述一樣。
(4) 如本公司名稱在轉移日期前依據聯合王國《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規定有所更改,則直至 —— (a) 轉移日期,或
(b) 更改名稱的日期的首個周年日,
《公司條例》()第及(b)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須在大會上提交本公司省覽的首份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須是轉移日期所屬的本公司財政年度的損益表及截至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須舉行的首次大會,不得遲於上文(a)段所提述的財政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的9個月舉行;及
本公司根據《有關條例》及須提交的首份申報表,須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舉行本公司大會的日期(如早於該日期,則須截至在轉移日期後舉行的本公司首次大會的日期),並須在舉行該次大會的日期後28天內遞送予處長。
《有關條例》對本公司具有效力,猶如在該條中對“訂定日期”的提述是對轉移日期的提述一樣。
轉移日期,或
更改名稱的日期的首個周年日,
本公司股本所用貨幣須由英鎊轉換為港元;
本公司資本中的每股33 1/3便士的已發行或未發行股份須轉換為$5一股的股份;
本公司的每股已發行股份須當作全部繳足股款,方式是將列於本公司的股份溢價帳貸方的款額的某部分資本化,而該部分是相等於本公司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的總面值與本公司為會計目的而視為已在緊接轉移日期前就該等股份繳足股款的款額之間的差額;
每張已發行並代表本公司資本中33 1/3便士一股的股份的股票,須當作代表本公司資本中數目相等的$5一股的股份;及
本公司的章程大綱須採用所列格式。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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